李佳穗论诊所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塑造之价值
而形成了一整套自己的概念体系、思维逻辑和推理方法,
但是,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就立
法人员来讲,他们的主体性意识仍然不强,这就导致在立
法这一重要领域他们并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我
国立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也比较薄弱。对民众负责是立法
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之一,只有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
在第一位,所立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接受,也才是真正的良
法。但是我国立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在这方面表现相当
薄弱。蔡定剑教授在论述人大代表的素质时曾经论述道:
人们对法律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
律逐步走向职业化: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司法工作,必须
由专门的机关和人员承担,而且他们运用的是经过特殊训
练而获得的专门技能,他们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否
则就无法获得同行的认可和人民的信任。这一职业化的
过程,正如韦伯所言:“在经济交易日益活跃的社会中,用
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因
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就日益迫切。在此处,能把当 “我见过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本是法律专家或者其他
事人的主张正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创
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
律顾问等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
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职业法律家才能
够填补规范与事实的缝隙……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独立
的有学识的法律家群体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的衔接
方面的专家,但在开会时很少发言,或者发言时也最多是
表表态而已。而有的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并不是什么专
家,总是勇于发言,并能提出不少真知灼见,敢于为民众之
事大声疾呼。所以,责任,有没有代表的责任,有没有对民
众的责任,并且敢不敢表达民众的意志,是最重要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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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
也许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立法人员的职业道德问
[
部位,起着法治秩序的安全阀的作用。”
9]304
可见,在今天
的中国,法律职业化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也因此法律职
业化已经成为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
题尚且不为老百姓所深刻感受,但是对人们日常生活有着
更经常更普遍影响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的法律职业道
德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则时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
我们不能排除由于一些媒体存在不适当的报道可能对公
众产生误导,加之普通民众可能存在“天下乌鸦一般黑”的
思维定势,因而对我国的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和检察
官的腐败情况和社会形象存在人为夸大和丑化的情形,但
是,我们还是无法回避正是由于他们自身职业道德的缺失
使得他们在当下无法取得普通民众、主流政治层和商业界
的信任这一事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就
是因为贪污和受贿而身败名裂,这使得普通民众对司法系
统的信任程度又一次大打折扣。2008年的司法改革和直
到现在依然进行的“重庆打黑”也都深刻地表明了这一问
题,即我国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存在严重的缺失。2008
年的司法改革提倡“司法为民”的理念,提出了“三个至上”
的理论,在司法界和法律界展开司法人民性的大讨论,改
革的原因和目标当然是十分复杂的,但是笔者认为其中一
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过去的法律职业化的建设过程中,
我们更多地注重了司法的专业化,而且更多强调的是法律
职业技能的专业化,强调了技术的垄断性,而忽视了法律
人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而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直接导致
的是人们对于司法的不信任。重庆打黑过程中也同样暴
露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还有一系列
的其他的涉案的司法官员,都说明了我国法律职业者职业
道德的缺失已经严重地降低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
律职业者的信任。也许有学者批评在这场“打黑”斗争中
牺牲了程序正义,然而当程序中的司法者已经无法为普通
群众信任的时候,法律程序又怎么能取得他们的信任呢?
因此,问题的根本是我们的法治建设中长期以来一直忽视
(三)我国法律人员在法律职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法律职业化已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
部分之一,但是我国的法律职业化在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
伦理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特别是法律人员的职业伦理的
缺失,已经对法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
响。
就法律职业技能而言,包括立法人员在内的法律职业
人员的职业技能低下,可谓是老生常谈。例如我国立法人
员的立法技能明显薄弱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他们制定的
法律的质量比较低:有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抵触甚
至冲突,使人无所适从;有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使
其适用者可以做出多种不同的解释,导致法的实行过程中
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也有的法律规定政策性过浓,缺乏
可操作性等等。这些情形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立法人员不大懂得运用立法技术,“现今中国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主要出自不大懂得甚至全然不懂立法技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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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手” 。而在法律适用方面,情况更为糟糕,一些地方
的法官和律师甚至连最基本的读写能力也不过关,更不用
说使他们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方面
的技术达到理想的状态了。从法官所写的判决书来看,大
部分的判决书是同一的模式,我们从中无法看出法官的法
律理论思考的痕迹,也无法发现法官是如何运用法律推理
和法律解释的技术来解决具体案件的,更难通过判决书发
现法官水平的高低。再者,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司法实践
中确实存在不少的冤假错案,例如曾经引起社会反响的杜
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发生表明了我国法
官、律师、检察官的职业技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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