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定权”①。另外,对特定职业、行政机关等主体的保密行为的一般信赖———这一公共利益,也被认为是需要保
护的法益。德国相关观点认为,医生刑法上的保密义务,除了追求个人利益之外,也一并保护社会的或者集
体的法益。
而在日本,对于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非常严格。从立法的经纬来看,不管是明治13年制定的旧《刑
法》第三百六十条,还是明治40年通过的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②,都将医生泄露患者信息归类为侵害
社会法益的犯罪,重点关注医生的“守密义务”,将行为主体限定为“在从事业务中知悉他人秘密”的人。这与
明治7年开始的医师制度以及其后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的内容和精神相一致。这一内容也毫无例外地被昭和
23年通过的《医师法》和《牙科医师法》所继受,并影响到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
在2006年发生的奈良县医生泄露放火、杀人案少年犯精神病信息一案中,作为鉴定医生的被告人,受法
院委托,就涉嫌放火、杀人案的嫌疑人———少年A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将所获知的A的心理状态、心理
检查结果等信息提供给某杂志社,供记者进行新闻报道所用③。最高裁判所对泄露患者秘密的医生作出了
维持有罪判决的决定:“医生基于知识和经验,被法院委托,进行包括诊断在内的医学判断为内容的鉴定活动
的时候,属于医生实施业务行为,在该业务行为过程中所知悉患者的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予以泄露,符合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泄露秘密罪。”④并补充指出:“《
医师法》第十七条所言的医疗行为当中,实施针对
患者的诊察、治疗业务中,医生和患者之间具有信赖关系,即使是和意识不明的患者之间,也可以通过合理的
意思推测,来认定信赖关系的存在。基于这种信赖关系,患者才将病情、身体和精神特征等隐私信息,以及与
此相关的第三人的信息,告知给医生。基本医疗行为正是在知悉秘密的前提下,才得以成立。《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泄露秘密罪的宗旨在于,重视在实行基本医疗行为中总是经常性地接触和保管患者等人秘密的医
师业务,把泄露在业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的行为规定为刑罚对象。因此,本罪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保护这
些患者等人的秘密。”⑤
关于泄露秘密罪的保护法益,传统观点一如日本最高裁判所法官的论述,只是具体的信赖保护利益,也
即立法本意是将本罪所保护的重点放在当事人(如患者与医生)之间的具体信赖关系上。但是出于对本罪法
益的重视,有观点将本罪的法益升格为社会信赖保护。如精神鉴定医生泄露患者秘密一案的补充意见认为,
日本的泄露秘密罪“首先,是为了保护患者等的秘密,其次,是让患者等安心才能对医生开示自己的疾患信息
(秘密),进而保障医生的基本医疗行为能够妥当地进行,也即是为了保护医生的业务本身”。这种社会信赖
保护说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支持⑥。
在我国,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
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
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太窄,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条文进行了修改,正式设
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利用公民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公民生
活安宁得不到保障的社会背景下,《解释》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使用撑起了一把保护伞。”⑦
三ꢁ转变的前提:大数据时代医疗信息的特殊性与社会价值
“大数据”一词自2010年在英国《经济学家》杂志首次出现,由美国政府使用并推广以来,数年间就为各
①
②
Vgl.Schönke/Schröder/Lenckner.StGB,27.Aufl.,2006,203,Rn.3.
日本《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药剂师、医药品贩卖业人员、助产师、律师、公证人以及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在不存在正当理
由的情况下,泄露在从事业务中所得知的他人秘密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万日元以下罚金。”
奈良地判平成21.4.15刑集66卷4号440页,判時2048号135页。
③
④
⑤
⑥
⑦
最决平成24.2.13刑集66卷4号第405页。
甲斐克則ꢀ医療情報の保護と利用の刑事法的問题点ꢁ,载西田典之等《刑事法医事法新たな展開》,第66ꢄ67页。
佐久間修ꢀ鑑定医による秘密漏示事件ꢁ,甲斐克則等《医事法判例百選(第2版)》,有斐阁2014年版,第56页。
付玉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之“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1条第3款评析》,《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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