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遇到宪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直接请示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1955年2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复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发生离婚
纠纷的处理问题的请示》中提出“根据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在
裁判中需正确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提到的“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笔者推论“有关部
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①,
因为该案件请示的依据是1954年《宪法》第三条
的内容。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
的批复》解释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依据的宪法理由②。1957年,天津市中级人民
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同样涉及如何理解宪法规范含义的问题,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请示。1957年《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给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宪法》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包括民事审
判的宪法界限③。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在裁判案件时,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向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请示并非个案,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制定《关于某些法律法令
问题不能提会又不应由办公厅直接加以处理应如何解决的意见》,提出:“如果问题的时间性较急,而常务委
员会又一时不能召开,可以由秘书长提请副委员长联合办公会议讨论,于请示委员长批准后,以常务委员会
名义处理,并可将所作解释刊登公报。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约束力。”④该办法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
机构为了适应法律实施中经常性出现的法律请示答复,通过制度来规范包括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如何理解宪
法在内的法律的请示程序。
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
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人大常委会,既健全了我国地方
政权体制,也出现了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中的新情况。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宪法和宪法性
法律的问题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对这类请示的问题解答,以《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答》印发
各地参考⑤。这些针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的“问题解答”中,有的涉及对《宪法》条文的释义及理解。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通讯》刊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市、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的第11个法律请示解答,关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1978年《宪法》规定之间合宪性问题的答
①
湖南省人民法院向司法部的请示称:“我院接到靖县人民法院报告一件,请示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的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
合理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到不堪同居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此时可否由人民法院迳行判决,经研究,我们初步
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对于兄弟民族的婚姻纠纷,仍应以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
族风俗习惯为原则,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邀集当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双方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不宜予以硬性判决,此外
是否还有其他处理原则? 请指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称:“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处
理原则,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一般应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不宜作硬性判决。对个别必须判决的案件亦应事先与有关方
面联系再作适当的判决。”参见:孙琬钟邹恩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第二卷,中国法律年鉴社1997年版,第1127ꢄ112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1955年7月30日)》答复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
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
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473页。
②
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给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
复》批复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讨论,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于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因而不属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毕鸣岐代
表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以依法传唤,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7ꢄ1958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ꢄ191页。
④
⑤
陈斯喜《中国法律解释:制度·原则·方法》,蔡定剑、王晨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年发展与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
刘政、于友民、程湘清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1949ꢄ1998)》,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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