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健ꢄ乡村治理视野下的乡镇长群体———以全面抗战时期四川璧山县为中心的考察
有发生。乡镇长自身的劣化,也使得其主导下的乡村治理成效大打折扣。
姜璜于1940年经招考而出任城东乡乡长,但其任职的当年11月即被该乡居民张陈氏告发。张陈氏在
诉状中声称,姜璜带领两人深夜到其家中,以检查烟毒为名敲诈了250元①。县军法室接到张陈氏的起诉状
后,即将姜璜收押审讯。其间城东乡国民学校校长王至纲等人则以地方事务纷繁为由将姜璜保释出狱②。
出狱之后的姜璜,立即逃到了永川县,其间多次写信给县长王世悌求情,希望王世悌能够“仁恩大赦,释罪职
一余生”③。由此可知,张陈氏控告姜璜搕诈贪污属实。与姜璜借案敲诈个人不同的是,转龙乡乡长董必高
是在办理军粮时涉嫌贪污而被举报。虽然董必高认为其被举报是因为此前查获了李仲良枪支以及周性初等
“
争取地方政权”④,但实际上该乡居民印义长等人也参与了对董必高的控告,称其勾结乡民代表主席刘崇高
为害乡间,甚至还牵涉到璧山县临时参议会议长陈雪樵、县经收处处长伍朝杰等县政府官员⑤。
三)息讼困难
(
调解是乡村社会中解决日常纠纷的主要措施之一,包括乡镇公所、调解委员会、保甲等在内的各种机构
则是近代以来执行调解的重要官方组织,但其运作实效在一定程度上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目标⑥。同样,对
乡镇长个人而言,其执行的调解也有难于息讼的困境。
乡镇长的调解,难于罢讼息争,有多重原因。当事人并不愿意乡镇长调解是其中原因之一。如吴王氏诉
吴海钧遗弃案,县司法处训令梓潼联保主任曹纯武“召集双方亲族,到场调解”,但原告吴王氏两次调解均未
出席⑦。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拒绝由乡镇长主持调解。在戴合清与刘长兴、封治平会款案中,联
⑧
保主任召集双方调解时,“刘长兴等竟乃迭次抗传不到”,即便到场,也是“横恶不理,弗遵处断”,反而是在
县司法处的审理中,经双方当庭辩论后,由承审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和解⑨。
当然,纠纷当事人对于乡镇长的调解并非完全排斥,一些后来走上司法程序的案件,主要是因为对调解
结果的异议。如征属何萧氏通奸案发生后,其婆婆何吴氏“具报本管乡公所,请求传讯处分”,但乡长受理后,
意图通过调解来了结此事,由此何吴氏表示不服,认为奸夫万昌贵“匪特触犯刑法上之妨害家庭罪,抑且违反
现行优待征属法令,应加重其科罚”ꢉꢊꢋ。对于调解结果,一些当事人也有当时赞同、事后翻悔的情形。如周忠
桂诉黄秉钧坟界案,经过调解委员、乡长等调解后达成和解,黄秉钧“自认提迁,并亲笔签押为凭”ꢉꢊꢌ。但数日
后,黄秉钧又呈文称,该调解“概系伊族职员出席,仅黄正发一人系外姓,但未发言”,因此不予承认ꢉꢍꢊ。
对于平息纠纷而言,调解最重要的是达成和解之后的执行。在一些案例中,双方都认可调解结果,但不
能或不愿执行,由此造成纠纷不能解决。汪栋梁与曾炳钦因租佃发生纠纷,经乡长传集双方到乡公所调解,
结果“曾炳钦虽认给押银,但以街房被拆,尚未领到政府应给损失为词,认给不给”ꢉꢎꢊ。 ,
同样黄印氏诉黄维良
家产案,经过乡公所的多次调解,但都未能执行,黄维良甚至为逃避执行而移居到北碚管理局澄江镇居住。
黄印氏向法院起诉后,再次要求乡长进行调解,但乡长黎德敷表示“该案迭经本所调解数次,双方均不遵守条
①
②
③
④
⑤
《张陈氏民事起诉状》(1940年11月),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223。
《王至纲等呈文》(1940年11月23日送核),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223。
《姜璜致王世悌函》(1940年12月15日),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223。
《璧山县转龙乡公所呈(军字第二九号)》(1944年8月21日),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480。
《具呈璧山县转龙乡长董必高乡民代表刘崇高狼狈为奸违法贪污讯明有据县府袒护迫恳提案讯究以儆效尤而肃法纪由》(1944年6月28日
发),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480。
⑥
⑦
⑧
⑨
谢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调解委员会述论》,《人文杂志》2017年第12期,第87页。
《为呈复调处吴王氏以遗弃等词诉追吴海钧等一案由》(1937年12月13日),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038。
《戴合清诉刘长清、封治平民事起诉状》(1938年2月),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066。
《璧山县政府审理初讯民事案件点名单》(1938年3月呈),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066。
ꢉꢊꢋ《何吴氏同子何元星呈为诱奸出征军人配偶呈请提案讯办以正风化而彰法令由》(1942年4月10日收到),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1-
03。
5
ꢉꢊꢌ《周忠桂等诉黄秉钧、刘惠卿民事起诉状》(1937年7月22日),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0-010。
ꢉꢊꢍ《黄秉钧代罗祯祥诉周忠桂即洪光等民事辩诉状》(1937年8月1日收),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0-010。
ꢉꢊꢎ《璧山县第一区城中镇公所呈为奉令呈复汪栋梁控曾炳钦处理经过情形由》(1940年12月5日发),民国璧山县政府档案,档号0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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