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处的“人民”乃群体概念,并非指个人①。我国亦有学者提出“公民行宪”的观点,但其论述的具体内容是公民
通过积极行使选举权、言论自由权、诉权等基本权利的方式监督权力运行从而推动宪法实施②,这至多算是
一种间接的对宪法实施的促进方式,与通常意义上的宪法实施并非同一概念。也有人将人民的宪法意识与
代议机关的政治道德相结合以推进宪法实施,其中作为宪法实施主体的“人民”亦为群体概念③。
一直以来,宪法被视为规定政府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性原则④。我国亦有学者提出,宪法
中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与公民间道德关系的先予实证化,功能在于规范国家与公民,不适用于私主体间,其并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第三人效力⑤。基于近年来产生且渐成主流的国家基本权利保护理论⑥,国家应对基本
权利之实现提供各种条件,包括不干涉之消极义务和主动促成的积极义务。至于政府行为理论,有学者指
出,该理论对私人间存在政府因素的强调恰恰意味着对基本权利作用于私人领域的否定———因包含政府因
素的私人关系已非纯粹的私人关系⑦。具体到我国语境下,如果说《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与国家
机关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及正文中大量条款将公民和组织作为权利侵害主体是因为当时的
制宪者并未严格区分宪法与法律、立宪理念存在误区⑧,那么《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中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的
主体中并不包括个人的规定至少阻却了公民成为违宪主体从而被追究违宪责任的可能⑨。另外,基于体系
解释的视角,从我国宪法将公民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两部分作前后的结构安排亦可推导出基本权利和义
务针对的是国家机关而非个人ꢇꢉꢈ。
可见,对作为个体的人大代表规定其协助宪法实施的义务与宪法的公权力实施性质不相契合。
2
.宪法规定公民义务应以必要和能够实施为限
事实上,人大代表在作为普通公民的层面上是否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尚值得商榷ꢇꢈꢊ,更遑论承担以主动
方式协助宪法实施的义务了。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实施的目的和保障对象,这种保障需凭借公权力的行使
来实现,而非个人承担“自己保障自己”的义务。易言之,权利义务关系最终会落实到具体的诉讼中,正如行
政诉讼机制的建立是为防止政府官员以违法手段侵犯公民的法律权利一样ꢇꢈꢋ,宪法诉讼机制的建立也是为
防范立法者以不正义的立法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正是宪法的目的,而不是相反。人们无法在行政诉讼中
转而起诉普通公民,同理,公民若因违反宪法义务而在宪法诉讼中成为被告也十分荒谬ꢇꢌꢈ。
为确保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必须对公民权利进行特殊保护ꢇꢈꢍ,此时若再对公民个人课以实
施宪法的义务,则不仅该义务无法实现,相关规定更与宪法本身的目的和价值相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宪
①
LarryD KramerꢀThePeopleThemselves PopularConstitutionalismandJudicialReviewꢁNewYorkꢅ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ꢂꢀ
3-6
②
③
④
⑤
⑥
张千帆《宪法实施靠谁? ———论公民行宪的主体地位》,《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第1ꢆ12页。
崔寒玉《行宪之主体:人民及其代表》,《天府新论》2016年第1期,第63ꢆ68页。
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页。
黄宇骁《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无效力》,《清华法学》2018年第3期,第186ꢆ206页。
张巍《德国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07ꢆ113页;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法学研究》
2
008年第1期,第51ꢆ60页;龚向和、刘耀辉《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第59ꢆ65页;王锴《论宪法上
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102ꢆ121页;等等。
⑦
⑧
⑨
高桥和之、陈道英《“宪法上人权”的效力不及于私人间———对人权第三人效力上的“无效力说”的再评价》,《财经法学》2018年第5期,第64
ꢆ77页;李海平《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0期,第109ꢆ123页。
例如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
之路》,第56ꢆ67、205页;范进学《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与实现》,《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27ꢆ32页。
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56ꢆ67、205页。
ꢇꢈꢉ邹奕《宪法权利何时约束私人行为———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及其借鉴》,《法学家》2021年第3期,第62ꢆ74、192页。
ꢇꢈꢊ甚至有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宪法不能直接适用公民义务条款(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5
ꢆ33页);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不对公民施加法律义务”(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宪法
规定公民义务意味着公民也成为违宪主体,将影响宪法实质功能的发挥(范进学《1982年宪法立宪目的分析与思考》,《北方法学》2012年第
2
期,第98ꢆ103页)。
ꢇꢈꢋ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第52ꢆ59页。
ꢇꢈꢌ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27页。
ꢇꢈꢍ谢维雁《平衡宪政论纲》,《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第17ꢆ25页。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