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适用。(2)在立法体例上,为了与增设的独立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相衔接,有必要在时机成熟之际,在《刑法》
分则第三章的第八节之外,另行设置新的一节即第九节———“(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以便更好地统合传统
不正当竞争犯罪修正后的罪名体系,同时兼容不断递补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罪名,使网络不正当竞争
犯罪的规范体系与罪名结构趋于科学。基于此,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的条文表述可以为:“违反国
家规定,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干扰、破坏互联网经济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用户选
择,扰乱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与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根据本法的从业禁止规定处罚。”
2
.增设破坏网络市场信用评价罪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网络商务信用与传统商务信用不同。电子商务信用是互联网经济的“通行证”与
“
名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是竞争利益的重要载体,是竞争实力的重要表现,更是竞争者争相追逐的“资
源”。网络商务信用评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不当的商务信用评价,不仅无法客观显示竞争者的电
子信用,也极易限制与妨害正当竞争。因此,网络商务信用评价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新
型且相对独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应当单独考虑增设特殊罪名,发挥专门的
规制作用,优化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的罪名体系结构,更好地协同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有观点认
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可以考虑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后,增设第二百三
十一条之二(破坏网络市场信用评价罪)①。该看法以《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为前提。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信
用,以及有效打击侵犯电子商务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必要设置单独的罪名。这既反映在网络时代保护
电子商务信用制度这一新型法益的必要性,也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犯罪形成合理的分流,还契合网络不正当竞
争犯罪的独特性与增量趋势。而且,增设本罪不会与已有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出现竞合问题。二者
都是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的立法规制。但是,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与破坏电子商务信用的行为相比,
前者更侧重于对信息网络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进行论处,主要以网络经济语境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
对象;后者则更侧重于保护电子商务时代的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及其商业价值,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具有独立
性,在内容上是全新且不断发展的,所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明显超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电子商务法》直接
确立保护电子商务信用制度的独立化立场,在数字经济时代,保护电子商务信用是维护网络经济有序进行的
基石。如果按照传统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对待,则可能会限制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在应然层面的保护范围与
力度。基于此,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二的法条表述可以为:“违反国家规定,在互联网经济活动中,以
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电子商务信用记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扰乱网络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影
响用户选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根据本法的从业禁止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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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网络经济市场垄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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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年
《刑法》对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部分垄断行为,缺乏直接的规制。《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第
一条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以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之立法目的,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公平竞争、
自愿联合,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长期以来,由于没有
充分认识到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致使规制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定不够健全,是否应将垄断行为入罪化的争
议不止,且不乏否定观点。但是,为了更好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遏制垄断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
坏,运用刑法规制垄断经营行为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从社会危害性、刑罚必要性、国外立法
例以及现实需求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危害性大的,应归属于不正当竞争犯
罪,并基于独立的犯罪构成设计罪状与法定刑。关于涉垄断犯罪应当是“不正当竞争犯罪”的定位,较多观点
认为,根据强迫交易罪的罪质,部分垄断行为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等行为,迫使相对方被迫
①
孙道萃《网络刑法学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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