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仪萱ꢃ刘琦ꢃ《信托法》信义义务规则司法适用“弱势”困境的实证分析
体系良好继受的内核①,难以真正形成更广泛、更深入的文化传播力。因此,从文化角度出发,这或许是司法
审判机关更愿意适用《合同法》与契约诚信而非《信托法》与信义义务的原因之一。
(二)相似概念边界的模糊
1
.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
为什么法院在处理信托纠纷时更多地适用《合同法》? 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能厘清信托与合同②,尤其是
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关系。不可否认,“信托契约论”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营业信托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
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思想对于信托权利义务的确定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但是,法律不应过度追求简
单化和功利性,毕竟,法律不是简单的理性塑造结果,而是萌芽于特定的历史与民族生活之中。因此,在对
信托法》的移植中,必须认识到并承认信托并非合同的前提③。在此基础上,辨明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对于
《
改善《信托法》与信义义务规则的司法适用困境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我国的信托制度晚于合同制度诞生,受大陆法系的立法学说影响,信义义务的传播广度与理解深度都远
低于合同义务,甚至出现前文所述的信义义务被视作合同义务的情形。事实上,两者绝不等同。其一,两者
的标准与要求不同。信义义务强调利他,而合同奉行利己。合同当事人不需要刻意促进相对人利益,也不需
要以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样标准维护相对人利益。信义义务的受托人则可能为了信托的顺利履行承担额外
的、没有预料到的负担④
。信义义务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是支撑典型信托形象的坚固力量
。其二,义务发生的
根据不同。有人坚持信义义务的合同路径是因为信义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合同加以修改,并由此得
出“信义义务必然是合同(合意)的产物”的结论,但该观点明显存在漏洞,是合同分析方法的扩大化。一项义
务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合意加以修正,并没有表明它是如何产生的。就如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能够被合同加
以修改、排除,但并不代表该注意义务是由合意产生⑤。因此,受托人的义务虽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但是需
要法定标准来衡量。信义义务本质是法定义务,是不可减免的核心义务⑥。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忠实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分别管理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的亲自执行义务等均为法定义务。与此相对,
合同义务主要表现为约定义务,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不被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的权利、义务内容。
2
.违信责任与违约责任
违信责任,也称为信义责任,是信义义务的当然延伸,是信义义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信义义务
与合同义务两者的区别探讨不能忽视违反义务所招致的责任。首先,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原则上,违约责
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信义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信托受托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对信托财产的损失不具有过错,
从而免于承担相应责任。其次,两者的救济方式不同。信托责任的救济方式不仅包含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
违反合同义务也具有的救济方式,还包含更为独特的违反禁止获利规则时的归入权救济,即《信托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以损害发生为前提、以利益取得为基础的归入权,在处理“利益”大于“损失”的情形
上,能够一扫传统民法规则的无力感。可以说,这种更为“严苛”的新型救济方式是对信义义务更高要求与标
准的责任反馈,同时也彰显了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的不同。
①
②
王莹莹《信义义务的传统逻辑与现代建构》,《法学论坛》2019年第6期,第28页。
信托与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点:一是功能不同,在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担保债的履行,而
信托则实现了资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二是义务标准不同,相较于合同义务,信义义务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三是救济方式不同,
返还获利是违反信义义务的独特救济方式;四是法律构造不同,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他益信托存在三方当
事人,不符合合同构造,并且,《信托法》以强制性规定为主,而《合同法》以任意性规定为主;五是对价支付要求不同,除了营业信托外,民事信
托并不需要支付合同意义上的对价;六是对财产的转移要求不同,典型信托的特征之一便是信托财产的转移,而合同对财产是否转移不作要
求,甚至合同内容可与财产无关。我国《信托法》虽然使用了“委托给”的表述,但结合全文分析,依然表达了信托财产转移的意思。参见:张
淳《信托合同论———来自信托法适用角度的审视》,《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95页。
③
④
⑤
⑥
周小明《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陶伟腾《基金托管人之义务属性辨析:信义义务抑或合同义务?》,《南方金融》2019年第10期,第94页。
陶伟腾《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3页。
部分信义义务规则的具体要求与内容不够清晰,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予以明晰,但该约定不能突破信义义务的本质,不能随意以及无限
度地削减。参见:赵廉慧《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信托法》,《理论前沿》2021年第1期,第73ꢆ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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