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卷第6期
2
011年11月
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8,No.6
November,2011
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
———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唐芸霞,杨绪峰
(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武汉430079)
摘要: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责任,认定时往往出现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竞合,并由此形成多种
损害填补制度并存的局面,选择何种救济模式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通过介绍国
外解决此问题的四种不同模式,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全面赔偿和不违背“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
获得意外收益”原则的前提下,对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救济模式进行探讨,是有益的。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赔偿;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救济模式
中图分类号:DF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1)06-0074-07
个请求权: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
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请求权
这就必然产生工伤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
①
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问题,一般来
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
害习惯上被称之为工伤。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
引起的工伤事故也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
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
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由于工伤事故侵害
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身体权),同时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第三人侵
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就涉及到了两个法律关系:工伤
保险关系和人身损害法律关系,即同一法律事实依
照不同部门的法律产生了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
系。与两个法律关系相对应的是两个赔偿责任,一
个是工伤保险责任,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
任。对于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中的权利人(受害职
工)而言,就有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向第三人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即权利人(受害职工)具有两
问题。
长期以来,这个话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争
议,因为它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救济途径,立法上未
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众说纷纭,司
法实践中处理更是结果不一。新颁布的《社会保险
②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
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
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虽然《社会保险法》
并没有对该竞合问题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但首次
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
中,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有代位追偿
权。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医疗费用的
代位追偿权无疑是一种信号,理顺两者的关系显得
尤为必要。本文将就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中工伤保
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救济模式展开探讨。
收稿日期:2011-04-07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630219)。
作者简介:唐芸霞(1979—),女,湖北京山人,武汉大学社会保障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杨绪峰(1990—),男,湖北咸宁人,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法学双学士。
74
唐芸霞杨绪峰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二
工伤事故中人身权侵害结果兼有财产性损
害与非财产性损害
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事故侵犯的是职工的人身
家曾一度采用这种模式,后被废止。
“此项制度表面上似属妥当,实则对于劳工甚为
不利。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数额较多,但须经过漫
长之诉讼;劳灾补偿数额虽较少,但确实可靠。劳工
遭受伤害,急需救助以渡过难关,故常被迫舍弃前
者,而择后者也。其次,选择权行使之期间、撤回等
问题在实务上亦滋困难。由此可知,选择主义诚非
权,其损害结果同时具备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
③
害。财产性损害是因侵害职工的人身权益而给职
工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性损害是财产以外
的权利所受的损害。笔者认为,广义的人身损害包
括非财产性损害和财产性损害,狭义的人身损害仅
指非财产性损害。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中,往往首
先侵犯的是受害职工的人身权,即造成非财产性损
害,非财产性损害又衍生出财产性损害,例如医疗费
用的支出等。人身权侵害引起财产性损害具备三个
特点:第一,这里的财产性损害是以非财产性损害的
出现为前提的,即经济费用的支出是在人身权遭受
侵害之后的;第二,这里的财产性损害是实际发生、
可以衡量的、数额明确的,一般请求赔偿必须出具相
应的费用凭据的;第三,受害职工在人身权遭受侵害
之后,可以就非财产性损害(狭义的人身损害)以及
财产性损害请求赔偿。
[2]295
良制” 。事实上,受害职工因为缺乏专业知识,
无法判断行使何种请求权才能获得更充分、及时的
补偿。而一旦做出选择又失去了行使另一请求权的
机会。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水平偏低,而且没有精
神损害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方式又存在
诸多局限性:受害职工面临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的
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原
则会使受害职工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因此,此种
救济模式往往使得受害职工在数额较多但不确定的
侵权损害赔偿和数额较少但稳定可靠的工伤保险赔
偿之间迟疑徘徊,难以抉择。
2ꢀ取代模式
将人身伤害分为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的
法律意义在于,两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完全相同。
财产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的责任形式;非财产性
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者,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责任
取代模式是指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损害赔偿,
即雇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得以免除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
国、法国、瑞士等,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根据《德国
国家保险条例》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
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
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1001
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责任形式 。两种损害结
果的赔偿方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对于财产性损害的
赔偿,其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
的数额以造成的客观经济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
多少。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则是依照损害的情况和程
度作不同的处理。关于两种损害在工伤事故赔偿中
的具体适用详见后文。
这一救济模式使得劳动者无需提起民事诉讼来
得到赔偿,从而不必发生昂贵的诉讼费用,也免去了
繁琐费时的诉讼过程。而且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补
偿原则,有利于受害职工迅速有效地获得赔偿。同
时,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
化配置。以下两个数据的对比可以说明这个事实,
据英国的皮尔森委员会(PearsonCommission)估
计,将1美元转化为受害人的赔偿金,通过侵权行为
法要花费85美分,而通过社会保险计划只需要不到
三
国外处理该竞合问题的四种基本模式
针对同一工伤事故引起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
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外国法的处理主要有四种基
本模式。
1
ꢀ选择模式
[3]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职工在 10美分。这一模式的弊端在于剥夺了工伤职工
④
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即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
此种模式蕴含了以下两个要点:其一,在两种赔偿来
源之间,受害职工有选择的权利;其二,两种赔偿方
式的适用相互排斥,即一旦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自动
丧失了另一种方式的请求权。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
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而且侵权赔偿责任的免
除,不利于对工伤事故肇事者制裁和积极预防工伤。
3ꢀ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允许工伤职工既能获得侵权行为
法上的赔偿救济,又能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即工伤职
工可以双重受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甚少,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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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的当属英国。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
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公司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
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
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根据英国1948
年实施的国民保险法,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
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5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的
物,相对前述三种模式逻辑更为严密,也更符合社会
[2]296
公平正义的观念。”
也有学者对这种模式存在疑
虑:“补充模式在形式上确实兼顾双方利益、显得较
为合理,但其缺陷不仅在于因为司法成本较高而降
低了可操作性,还在于其并不具备坚实的理论基
5
0%。
这种救济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对受
[6]
础。” 笔者认为,就可操作性而言,在侵权人无法赔
偿或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完全可以发
挥其简便、高效率的特点先行支付,使得受害职工从
繁杂漫长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代位求偿权的确立是补充模式赖以成立的基
害职工的保护,雇员可以因工伤事故同时获得工伤
保险给付和侵权赔偿双重救济,特别是在工伤保险
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偏低的情形下,有效地保障受
害职工的利益。同时,由于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工伤
保险的存在而免责,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必要
的工伤事故预防措施。对这一模式的批评观点有
三。第一,该模式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
了雇主的负担。工伤保险制度的创设不仅是为了保
护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为了分散雇主承担工伤事
故责任的风险,而兼得模式下,工伤保险制度的转
移、分散风险的功能未体现出来。第二,违背了“受
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的原则。兼
得模式下,受害职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
赔偿的总和可能超过其所受的实际损害,违背了保
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结果
不公平。“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活动最终结果的平等,
即不管社会成员起点和个体活动差异有多大,其最
终都会获得相同的政治、经济地位或相等的收入与
⑤
础。那么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否确立了工伤保险经
办机构代位求偿权呢? 按照我国新颁布的《社会保
险法》第四十二条来看,对于人身损害中的非财产性
损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因此补充模式无疑是人
身损害中非财产性损害的一种好的救济方式。
四
我国工伤救济立法例分析
早期雇员人身损害通过民事侵权赔偿加以救济
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此给雇主和企业以及自身带
来沉重的压力。对于雇主而言,使其赔偿责任加重,
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和竞争力降低,小企业主常因此
陷入破产的境地;对于雇员而言,诉讼费用的昂贵、
法律知识的贫乏等使许多受害雇员实际上被排除在
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即使胜诉,也可能因雇主经济
[
4]241
[7]97
社会资源” 。人身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因
为工伤保险的介入,受害职工可以双重受益。而对
于非工伤受害职工来说,只能请领侵权损害赔偿,势
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结果不公平。
能力的欠缺,实际得不到赔偿 。“社会化生产造
成工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这种风险是不能完全控制
的,既然允许危险之存在,法律必须创设相应的制度
[8]277
以改变风险分配” 。我国为保护受害职工利益
和分散雇主责任风险,对工伤采取强制保险的办法,
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事
故的受害人加以补偿。
4
ꢀ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职工可
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
所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
受之损害。日本、智利、北欧各国等采用这一模式。
在日本,“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员工发生工
伤,费用一般全部由基金支付,在特定的情况下,并
不完全免除雇主责任。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
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
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赔
偿,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补足差额。这说明我国当时
实行民事侵权赔偿在先、工伤保险基金补充救济模
式。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取
缔了该条,只是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
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未对第三人侵权
造成工伤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2月26
[5]
又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 。
补充模式既分散了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的风险,又避免了受害职工双重收益,在不违背“受
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的原则下,保
证了工伤事故的全面赔偿。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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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芸霞杨绪峰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于人身损害结果中的财产性损害,是可以通过金钱
赔偿予以补偿的,此时借鉴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
代位原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种进步。“规定代位原
则的意义首先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
超额赔偿,即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还在
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利于被保险人即时获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
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
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
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雇主侵权工伤事故采用的是取代
模式,而对于第三人侵权工伤采用的是兼得模式。
也就是说,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
职工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
11]57ꢁ58
得经济补偿” 。
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不统一,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先后颁布了自
己的实施办法,对于民事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
竞合的问题,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规定。就笔者查阅
到各省、市、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规定而言,大多数
⑥
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也
2
地方对该问题作了回避。也有一些地方做出了明
未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其中有项重要修改
确的处理,采用的是“差额补足”的补充模式,如
对工伤事故救济模式的选择存在一定的影响作用,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
即此次修改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改为全国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长期以来,
民事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给付标准悬殊较大,存在
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
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
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
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
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
“同命不同价”,工亡待遇的逐步提高使得民事侵权
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有利于
工伤救济模式的选择。此外,2011年7月1日正式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该规定虽未明确说明工伤事故是按照民
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先后顺序,但是有一
点是毋庸置疑,即医疗费用方面由工伤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后代位求偿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
险法律体制。代位原则是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一
项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
⑦
用。”虽然上述省、市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做出“差
额补偿”规定,但也有不少法院支持“双份赔偿”模
式,更有甚者认为地方性规章无权处分、剥夺劳动者
依据不同的法律而获得不同的请求权,因而司法实
⑧
践中“双份赔偿”模式获得支持的判例很多。
五
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赔偿模式的理性选择
在我国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中,以工伤保险取
代侵权损害赔偿的模式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第三人
引发的工伤事故侵害了受害职工的人身权,只要侵
权行为的主体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依法承担
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免除仅适用于特定人
第六十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 (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有的学者表示财产保险的代位请求权
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通常限
于人身损害)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通常限于轻
[1]978
过失)”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取代模式
适用于非因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事故,此时受害职工
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用人单位请求侵权赔偿
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情况是职工
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情况是用人
单位对造成工伤事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仅
受害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而且用人单位不
[9]137
不能移植到人身伤害保险 。笔者认为不可一概
而论,“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基于损害补偿
原则的存在,因此在人身保险中确定保险代位求偿
权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损害补偿原则,及保险人支
付的补偿金如果属于损害补偿性质的,则应当适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如果不属于损害补偿性质的,就不
[10]
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例如医疗费用等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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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为保险给付而免责,仍需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对于非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事故的替代模式,也
如民事侵权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而工伤保险赔
偿中则无。笔者认为,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不同的项
目宜采用兼得模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项目受害职工
可以同时获得,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都无权要
求其返还所得部分。而相同的项目宜采用补充模
式,例如死亡补助金与死亡补偿金,由于工伤保险待
遇标准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原则
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受害职工可以获得
死亡补助金和死亡补偿金中的较高数额。司法实务
中,针对相同的赔偿项目,先按民事侵权赔偿处理,
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
⑨
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因本文探讨的是第三人侵
权工伤事故,在此就不作赘述。
选择模式虽然强调了受害职工有就工伤保险赔
偿和民事侵权赔偿进行选择的权利,但是两种赔偿
方式的适用相互排斥,这并不利于保证受害职工的
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受害职工应该享有双重请求
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做出选择就失去了行使另
一请求权的机会,工伤职工可以选择索赔的先后顺
序,但选择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双重请求权的保证
可以使得受害职工从难以抉择的尴尬境地中解脱出
来,快速地获得补偿,渡过难关。值得强调的是,受
害职工虽然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但不等于最终一
定能够获得双重赔偿。
财产性损害作为人身损害的衍生结果,与非财
产性损害不同的是,它是可以具体衡量的、数额明确
的。实践中,受害职工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或向第三人申请人身损害赔偿时,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第三人也往往都要求受害职工
提供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原始发票。对于医疗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等财产性损害,由于
实际发生的数额明确,且费用凭据只有一份,因此受
害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在财产性损害赔偿上,工伤
保险基金始终扮演的是一个补充的角色,即财产性
损害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事实上也默许了财产性损害的补充模式
救济,笔者认为该条文至少涵盖了四个要点:其一,
第三人足额赔偿了医疗费用的,不会再有工伤保险
基金赔偿的医疗费用;其二,第三人法定赔偿不够受
害职工实际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其
三,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
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同时享有对第三人
的代位追偿权;其四,这里的医疗费用应当扩大解
排除了取代和选择模式,理想的出路应当是在
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之间做出选择。事实上,这两
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适用于人身损害的不
同结果。正如笔者上文提到的,第三人引起的工伤
事故虽然侵犯的是职工的人身权,但其损害结果往
往同时具备非财产性损害和财产性损害。对于非财
产性损害,宜采用兼得模式(不同的项目)和补充模
式(相同的项目)。对于财产性损害,宜采用补充模
式。
非财产性损害即狭义的人身损害,它是对健康
权、身体权或生命权的侵害。以生命权为例,由于
“人死不能复生”,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使生命恢复到
没有被剥夺的状况,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使失去亲人
的人的损害恢复到亲人生还的状态,因此,在生命权
遭受侵害的情形下,金钱的全面赔偿实质上只能是
[12]505
一种“接近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害”
的慰藉性
赔偿。同样,人的身体、健康不等同于财产,无法以
金钱衡量其价值,因而,保险法基本原则———“受害
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并不适用于非
财产性损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对侵权行为人的追偿权,这也是兼得
模式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理论上虽是如此,但是
由于非财产性损害其实质是通过金钱给予补偿,因
而,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中不可避免存在
相同的项目和不同的项目。相同的项目,例如死亡
补助金与死亡补偿金,伤残津贴与残疾赔偿,供养亲
ꢃꢂ췍
释,是指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可以具体衡量、数额明
确、费用凭据一般只有一份的所有费用,即前文提到
的非财产性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这样认为,兼得模式和补充
模式各有其作用的范围,对于非财产性损害,宜采用
兼得模式(不同的项目)和补充模式(相同的项目)。
对于财产性损害,宜采用补充模式。混淆两者的性
质、模糊两者的界限,不仅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得
当,引起不必要纠纷,而且甚至会以牺牲受害职工、
第三人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在当
⑩
属抚恤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同的项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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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芸霞杨绪峰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前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
突和矛盾现象,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在社会生活中的
作用。
的作用范围,努力避免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冲
注释:
①
有的学者认为这并不能等同于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因为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之情形,义务主体为同一人。在这种情
况下,义务主体分别为侵权行为人和工伤保险基金,这是一种非真正竞合模式(参见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
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笔者更倾向于另一种看法:这两种纠纷
虽然可以独立成案,但是它们的处理结果却互相制约,从结果看是客观存在着工伤保险和伤害赔偿的竞合,只是这种竞合
与其他法律竞合相比,它只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间形成的外在性竞合,因而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参见张凤翔、戴虹《工伤保
险与伤害赔偿竞合问题探究》,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2期)。
②
③
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
1
日起施行。
这里所说的财产性损害,不是指财产所有权侵害问题,而是指人身权侵害中衍生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我国有的学者认
为,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是以损害的对象或客体为标准的,即财产损害是侵害财产权的结果,非财产损害是
侵害人身权的后果,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④
很多学者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比较,得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结论(参见邢颖
《工伤赔付与民事赔偿法律适用》,载《中国社会保障》2007年第3期;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⑤
⑥
很多学者持有这一观点,即保险人于保险给付之范围,得对加害人求偿,笔者非常认可(参见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6页)。
就笔者查阅的一些地方规定,对该问题回避的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
见》,等等。此类地方法规涉及省、市两级,数量众多,笔者并未穷尽。
⑦
除此以外,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采用补充模式的还有:《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2条、《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第27条、《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23条、《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
例>实施办法》第20条,等等。
⑧
⑨
此类获双赔的案件如:《侵权和工伤是否可以双赔》,[2005-11-28].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
1
8713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2008-10-18].http://news.qq.com/a/20081016/001192.htm。
有的学者倾向兼得模式,认为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偏低,即使兼得也不为多。也有学者赞同采用补充模式,认为
“将工伤保障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偏低作为双份利润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逻辑的必然,因为既然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标准偏
低,就应该努力设法将其标准予以提高,而不应通过建立‘双份利益’制度来予以救济”(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
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07页)。但“考虑到实践中一些私营企业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愿对劳动保护措施
投资,忽视安全生产,设备简陋,缺乏防护措施,导致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强化侵权责任对劳工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参见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⑩
死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工伤保险赔偿涉及的项目,而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都是民
事侵权赔偿涉及的项目。
ꢂ췍ꢃ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扩大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期正确阐述法律内容意义的
一种解释方法。司法解释中不乏运用此类解释方法的示例。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2条“医疗费用”并不单指实际医疗
费用,它应该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等在内的可以具体衡量、数额明确、费用凭据一般只有一份的所有费用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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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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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ReliefModelofIndustrialAccident
CausedbytheThirdPartyInfringement
TANGYun-xia,YANGXu-feng
(
SchoolofManagement,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9,China)
Abstract:Itisacommonthingfortheconcurrencebetween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com-
pensationandciviltortcompensationwhenthelegalresponsibilitiesaredeterminedinthethird
partyinfringementindustrialinjury.Andthesystemofindustrialinjurycompensationhasbeena
situationthatmanysystemscoexist.Thechoiceofreliefmodeinvolvesthebalanceofinterestof
employees,employers,thesocietyandsoon.Thisarticleintroducesfourkindsofforeignmodes
relevanttoourcountryꢄsexistinglaws.Inthepremisesofoverallcompensationand“thevictim
shouldnotsufferanunexpectedgain”principle,thereliefmodesofindustrialinjurycausedby
thethirdpartyinfringementwillbeaconcurrenceandadefiniteanswerismade.
Keywords:industrialaccidentcausedbythethircdpartyinfringenent;industrialinjuryinsur-
ancecompensation;civiltortcompensation;concurrence;reliefmodes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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