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卷第4期
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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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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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51ꢁ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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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2024
刑法修正文本与刑法文本统一
———基于法律修改技术的分析
孔德王
ꢄꢄ摘要:为保证刑法文本统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首次公布刑法修正文本,将1997年至今有效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改决定和
刑法修正案一并编入刑法。尽管刑法修正文本具有实用性优势,但其未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不是唯一确定的标
准文本,实际上仅仅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形成的文本,因而存在合法性瑕疵。审视现有的刑
法修改方式,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改决定三种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技术缺陷。统一刑法文本可以考
虑首先由全国人大适时将现有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改决定和刑法修正案整合纳入刑法典,终结目前刑法文本不统
一的局面,然后选择恰当的刑法修改方式并加以改进,确保后续修改刑法典不会妨碍刑法典的文本统一。
关键词:刑法修正文本;刑法再法典化;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改决定;单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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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734ꢅjcnki1000-531520240310
收稿日期:2024-01-22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青年基金项目“刑法典再法典化立法问题研究”
(22XJC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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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孔德王,男,河南济源人,法学博士,BET体育365投注官网法学院讲师,E-mailꢆdewangkongscu@163com。
一ꢄ引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刑法修正文本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以下简称《常委会公报》)不仅公布了最新的刑法修正
案,而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以下简称《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刑法修正
文本在实践中十分常见,如出版社于历次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往往会编辑出版最新的刑法修正文本,但由《常
委会公报》刊登刑法修正案通过后的最新刑法修正文本尚属首次。在我国,“常委会公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刊登法律的法定刊物”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明确要求,不管是新制定的法律还
是修改后的法律,都应当以《常委会公报》刊登的方式公布。但具体到刑法修正案,以往形成的惯例是: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后只在公报上刊登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此前从未公布过根据刑法修正案修改后
形成的刑法修正文本。此次打破常规的目的是保证刑法文本的统一,这一做法是常委会采纳宪法和法律委
员会建议的结果,后者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1997
年修订刑法以后,对刑法的修改主要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修正案通过后,以主席令形式公布的是修正案文
本,没有将修正案内容放入刑法作重新公布。为了保证刑法文本的统一,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刑法,参
照以往有关做法,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改的决定等,对刑法作相应的修正,并编辑公布1997年修订的刑法原文、全国人大常委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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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王ꢄ刑法修正文本与刑法文本统一———基于法律修改技术的分析
会有关刑法修改的决定、历次刑法修正案和修正后的刑法文本,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①
通过公布刑法修正文本的方式“保证刑法文本的统一”是为了解决刑法修正案造成的文本难题。自
1997年修订刑法后,刑法修正案尽管不是唯一的刑法修改方式,却是最常用也最重要的刑法修改方式。学
界认为,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依附于刑法,能够在不修改1997年刑法原文的同时达到具体规定与时俱进的效
果②。但刑法修正案也带来了不便,由于其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在涉及内容时必须将刑法修正案放入刑法才
能明确现行有效的刑法规定,于是根据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修正文本应运而生,并成为更为实用的
刑法文本。这就导致了1997年刑法原文及其历次修正案与刑法修正文本在实践中并存的局面。更麻烦的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的频率较高,而且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刑法条文各有不
同,导致刑法修正文本也不得不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而不断更新,使得刑法文本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再加
上采用刑法修正案之前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分别通过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改刑法,导致
刑法文本不统一的问题更加棘手。目前刑法文本不统一的局面显然有损刑法典的统一。
但遗憾的是,《常委会公报》同时公布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文本不仅难以起到预想的统一刑法文本的
效果,而且适得其反,恰恰固化了刑法文本以两副面孔示人的分裂局面:一面是1997年刑法原文及其历次修
正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改决定共同组成的刑法文本;一面则是根据历次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改
决定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文本。因此,应当重新审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法修正文本的做法是否妥当,而与
此密切相关的刑法文本统一问题也需要认真对待。令人困惑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后,《常委会公
报》并未公布相应的刑法修正文本。在颁布《民法典》开启我国的法典时代后,如何在修改法典的同时保证法
典文本的统一就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课题,而且是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
二ꢄ刑法修正文本构成与刑法修改方式
从立法背景资料来看,公布刑法修正文本主要是解决刑法修正案带来的文本统一问题。具体而言,“修
正案通过后,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的是修正案文本,没有将修正案内容放入刑法作重新公布”③。 《
2020年修正文本)》的内容并不只是“将修正案内容放入刑法作重新公布”,而是由三部分构成:其一,截至
但刑法
(
2020年通过的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其二,一个单行刑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三,一个修改决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这就意味着,1997年修订刑法至今,尽管运用频率、修改程度等差异
极大,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改决定都属于我国刑法修改方式。
(一)刑法修正案:有待改进的刑法修改方式
目前,除了刑法之外,我国仅有宪法的修改采用了修正案的方式,而且对于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是否公
布修正文本这一问题,也经历了从不公布到公布的转变。因此,考察宪法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宪法文本统一问
题能够为解决刑法修正案的不足提供参照。
自1982年至今,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通过了五个宪法修正案,而
是否公布宪法修正文本则经历了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1993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
全国人大并未公布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修正文本;1999年修改宪法时,尽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正式提出“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 但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并
④
,
①
周光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12月22日在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1号,第137
页。
②
③
陈兴良《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5页。
周光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12月22日在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1号,第137
页。
④
田纪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年第2号,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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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布宪法修正文本;直到2004年修改宪法,《常委会公报》才第一次公布宪法修正文本;2018年修改宪法
则延续了2004年的做法,继续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宪法修正文本。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人大看来,
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公布宪法修正文本关系到宪法文本的统一问题。例如,200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专门强调:“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
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
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①
以宪法的修改为参照可以发现,维护文本的统一是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公布相应的修正文本的最主要目
的。这是因为立法技术的瑕疵导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在实践中都遭遇了“不实用”的尴尬。正
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旦通过便很少有人问津,鲜有机会被阅读和引用”②。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修
正案不是由独立可引用的法条构成,表述方式更像是修改说明,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法直接
引用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不可以单独引用,法院引用经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法
条文应当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④。也就是说,法官必须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指引修改刑法原文之后才可以得出现行有效的、可以直接引
用的刑法条文。因此,尽管“刑法修正案内容并不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但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是两个独
立的法律文件,文本不统一的问题由此而生。
⑤
(二)单行刑法:被放弃的刑法修改方式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唯一有效的单行刑法,自1999年放弃单
行刑法转而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后,“单行刑法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⑥。此次刑法修正文本将唯一
的单行刑法与历次刑法修正案一并纳入其中之所以值得特别重视,是因为既有认识只关注到了单行刑法与
刑法修正案的差异,但忽略了二者的相似点。根据主流观点,放弃单行刑法转而采用修正案是因为后者相对
于前者的比较优势:“相对于刑法典来说,由于单行刑法具有独立性,是与刑法典并列的法律形式,因此其内
容除非是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订,否则不能进入刑法典之中。司法机关在引用条文时都要援引单行刑法的
条文,因为在条文序号上单行刑法与刑法典是两套不同的体系。”⑦也就是说,单行刑法独立于刑法典并单独
适用,成为存在于刑法之外的特别刑法。
但比较之后可以发现,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之间既有不同之处,也有类似的地方。从内容上看,单行
刑法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新增类,旨在刑法之外增设新的刑法规范,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
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设了刑法原文没有的骗购外汇罪,尽管其是以汉字数字而非法条序号开
头,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采用了直接规定的方式,对此无法将其纳入刑法典的条文体系中”⑧。其二是
修改类,旨在修改既有的刑法条款,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的修改,
其内容如下: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
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
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
①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特刊,第74页。
②
③
④
邹奕《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性质检视: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抑或修正指南?》,《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38页。
孔德王《论作为法律修改方式的法律修正案》,《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2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
期,第3页。
⑤
⑥
⑦
⑧
黄京平、彭辅顺《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第51页。
高铭暄、郭玮《我国刑法修正模式辨正》,《法学杂志》2018年第12期,第4页。
陈兴良《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5页。
陈兴良《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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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王ꢄ刑法修正文本与刑法文本统一———基于法律修改技术的分析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①
就具体的文字表述而言,与其说它是法律条文,不如说它是修改刑法的操作指南,与刑法修正案的修改
类条款无异②。单行刑法中的修改类条款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表明位置的汉字序号如一
, “ ”、“二”;第
二,指引性用语,如“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第三,因更改而生效的规定。可见,单行刑法中的修改类
条款只有与刑法典的相应条文结合起来才能得出能够适用的法条。《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第一百九十
条正是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上述内容的指引修改后形成的,这或许
就是刑法修正文本纳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相关内容的缘由。已经有刑
法学者主张,全国人大应当将这唯一的单行刑法“尽早纳入刑法典”③。由此可见,单行刑法中的修改类条款
并非独立于刑法,而是与刑法修正案类似,内容上依附于刑法而形式上独立于刑法。
(三)刑法修改决定:被忽略的刑法修改方式
刑法学界的主流认识是,自1999年采用修正案修改刑法后,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刑法修改的唯一方式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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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的题注⑤以及上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说明,2009年8月27日
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也是刑法修正文本的构成之一。与此同
时,上述修改决定也与历次刑法修正案一道刊登于《常委会公报》刑法特刊之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指出,我国立法实践形成了修订、修正和修正案三种法律修改方式,其中的修正,即“以修正的方式对
法律的部分条文予以修改,并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公布”,“是我国法律修改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⑥。据此可
以认为,修改决定也是我国刑法的修改方式之一。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一修改决定早在2009年已经
⑦
生效,但或许是因为此次修改是“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对有关法律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仅
限于文字,修改的幅度比较小,刑法学界并不认为其属于刑法修改⑧。因此可以说,修改决定是被学界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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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法修改方式。
但与一般的法律修正不同,此次以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正刑法并未公布刑法修正文本。根据立法惯例,全
国人大修正法律需公布法律修正文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是:“由于修改决定仅规定修
改的条文,对于未修改的条文,也需要公布供社会公众知悉,具体形式是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将原法律根
据这一修改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以重新公布。”⑨换言之,修正法律应当同时公布修改决定和根据修改决定修
改后的修正文本,而且在实践当中,修正文本才是法院援引的正式法律文本。因此,以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正
了刑法但又不公布刑法修正文本并不符合常规。这就导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
律的决定》游离在刑法典之外,直至《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才将其融入刑法典。
三ꢄ刑法修正文本的实用性优势与合法性疑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刑法修正文本之后,我国刑法文本呈现出两种形态并存的局面:其一是1997
年《刑法》以及随后施行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改决定共同组成的刑法文本;其二是根据单行刑
①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2021年特刊,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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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如下内容:“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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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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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研究》,《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189页。
③
④
⑤
⑥
⑦
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研究》,《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183页。
《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184页。
李适时《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第6号,562页。
⑧
⑨
刑法学界通说是,自从放弃单行刑法转而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后,刑法修正案是唯一的刑法修改方式。参见:高铭暄、郭玮《我国刑法修
正模式辨正》,《法学杂志》2018年第12期,第6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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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改决定修正后形成的刑法修正文本。相较于1997年《刑法》以及随后施行的单行刑
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改决定共同组成的刑法文本,刑法修正文本有其优势,但对于“保证刑法文本统一”
的目标而言,尚需解决其面临的正当性问题。
(一)刑法修正文本的实用性优势
刑法修正文本的最大优势在于实用性。目前来看,由于刑法修改方式的局限,现有的单行刑法、刑法修
正案和刑法修改决定都不同程度地游离于刑法典之外,对于想要了解和引用刑法的普通读者、法学研究者乃
至专业法官来说,必须将现有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改决定的相关内容纳入刑法之中方能知晓现
行有效的刑法条文,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以下两个因素更是增加了犯错的概率:一方面,我国刑法修改的
频率较高,1997年至今,我国已通过一部单行刑法、十二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刑法修改决定;另一方面,我国
还存在修改刑法修正案的刑法修正案,也即一个刑法条文被两个以上刑法修正案先后修改,据学者统计,“经
①
历过三次修正的有两条,经历过两次修正的有十一条”,高频率的修改刑法和针对同一条文的反复修改使
得引用现行有效刑法条文的难度大大增加,进而增加了阅读和引用的难度。
相比之下,刑法修正文本都是由现行有效的条文组成,无需经过复杂的组合即可知晓和引用,犯错的概
率大大降低。正因为实用性更高,在法律实践中刑法修正文本的出镜率更高,使用率也更高,不仅得到专家
学者和出版社的青睐,也一度成为法院直接援引的文本。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
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就顺应当时大多数法院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
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②当然,刑法修正文本也并非尽善尽美,因为不管修改条文数量
的多寡,只要修改刑法就要重新公布新的刑法修正文本,同样会增加阅读和引用的不便。
(二)刑法修正文本的合法性疑问
如前所述,公布刑法修正文本旨在“保证刑法文本的统一”。《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为法律生效程
序的公布由签署和刊登两个环节组成,而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文本不统一乃至文本错误等问题,其第三款专
门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权威
解释,“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各种法律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③。
由此来看,目前公布的刑法修正文本能否作为标准文本,进而能否发挥统一刑法文本的功效是有疑问的。
第一,《常委会公报》不仅刊登了《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而且刊登了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内
的历次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文本。随之而来的问题是,1997年《刑法》以及随后施行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
和刑法修改决定共同组成的刑法文本是标准刑法文本,还是《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才是标准刑法文本?
因为标准法律文本要想发挥统一法律文本的功效必须是唯一且确定的。
第二,《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尽管刊登于《常委会公报》之上,但并未经过国家主席签署,不符合法律
公布的要件,因此不应当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反观历次刑法修正案,都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国家主席签署后才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国家
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六十六号主席令,其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3月1日起施行。”④
第三,根据前述立法背景资料可以发现,《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并非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而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改的决定等,对刑法作相应
①
②
何帆编著《刑法注释书(第2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一版导言》第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5期,第
1
7页。
③
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18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1号,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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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王ꢄ刑法修正文本与刑法文本统一———基于法律修改技术的分析
的修正”而来①
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而来的。实际
。因此,《 (
上宪法修正文本也面临类似的合法性困境,其是由全国人大秘书处整理而来的,也未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综合以上分析,此次公布的刑法修正文本并不具有合法性,不仅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表决通
过,也没有经国家主席签署,而且不是唯一确定的标准文本。再加上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也并未修改,将其
确立为法院引用的正式法律文本,对刑法修正文本能否实现“保证刑法文本的统一”的初衷不得不存疑虑。
四ꢄ统一刑法文本的具体方案
法律的统一首先是文本的统一。自1997年提出“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②以来,虽然我
国刑法一直采用“统一刑法典”或“一元刑法典”的立法模式③,
但由于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改决定和刑法
修正案长期并存,加之近年来正式公布的刑法修正文本,刑法文本不统一的问题愈发复杂。纵观我国刑法修
改方式及其衍生出的刑法文本问题,在笔者看来,统一刑法文本需要解决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其一,将现有
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改决定和刑法修正案整合纳入刑法,终结目前刑法文本不统一的问题;其二,选择恰当的
刑法修改方式并加以改进,确保后续修改刑法不会妨碍其文本的统一。
一方面,全国人大可以考虑采用修订刑法的方式解决目前刑法文本不统一的问题,即一次性将现有的单
行刑法、刑法修改决定和刑法修正案相关内容直接汇编纳入刑法,形成新的且统一的刑法文本。修订不同于
修正,“以修订的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修改,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法律文本”④。具体而言,法定
提案主体应当将《刑法(2020年修正文本)》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转化为《刑法(修订草案)》
提交全国人大,由后者按照立法程序审议并表决后刊载在《常委会公报》上对外公布。换言之,立法机关直接
以修订后的统一的刑法文本取代1997年《刑法》、一个单行刑法、一个刑法修改决定和十二个刑法修正案。
这样一来,刑法修正文本即获得了法律效力,成为刑法的标准法律文本。此举不仅能够化解刑法修正文本的
正当性危机,而且立法成本相对较低。
今后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则可以作为统一刑法文本的立法契机。全国人大可以借鉴1997年修订刑法
的经验,以整合和更新并举的方式再次修订刑法,通过并公布最新的统一的刑法文本:整合是指将1997年
《刑法》实施至今为修改刑法而通过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改决定和刑法修正案编入刑法;更新则是指将准备制
定的新的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编入刑法。实际上,已经有刑法学者主张“适时通过修订方式将刑法修正案的内
容整合、融入到1997年刑法中”,而刑法再法典化的学术主张也日益增多⑥。
⑤
另一方面,通过修订刑法的方式解决目前刑法文本不统一的问题之后,全国人大未来修改刑法应当将确
保文本统一作为重要立法目标,避免再次出现文本不统一的问题。这就需要重新审视目前已经采用过的三
种刑法修改方式。
首先,现有的唯一一个单行刑法增加类条款独立于刑法,但修改类条款在内容上依附于刑法而在形式上
独立于刑法。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全国人大统一刑法文本后不应当再采用单行刑法修改刑法的方式。
其次,现有的唯一一个刑法修改决定虽然修改了刑法,但并未按照立法惯例公布根据刑法修改决定修改
后的刑法修正文本。考察我国修改法律的实践,全国人大以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改法律时,不仅对外公布修改
决定,而且一道公布根据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法律修正文本。此外,以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改法律后,在实践中
①
周光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12月22日在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1号,第137
页。
②
③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2号,第220页。
周光权《我国应当坚持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4期,第57页;刘艳红《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模式选择与方案改革》,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3期,第65ꢇ71页。
④
⑤
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182页。
周光权《法典化时代的刑法典修订》,《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第42页。
刘艳红《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模式选择与方案改革》,《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3期,第60ꢇ80页;姜涛《刑法再法典化的法理与蓝图》,
《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第27ꢇ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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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学界引用的都是法律修正文本而非修改决定。例如,202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常委会公报》同时刊登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以修正的方式对法律的部
分条文予以修改,并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公布,由于修改决定仅规定修改的条文,对于未修改的条文,也需要公
布供社会公众知悉,具体形式是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以重新公
布。”②因此,前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刑法但并未重新公布刑
法文本的做法属于例外情形,与立法惯例不合。倘若全国人大以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改刑法也按照立法惯例
重新公布刑法文本,那么刑法修改决定就能够在修改刑法的同时不妨碍刑法文本的统一。
最后,刑法修正案是目前最为重要的刑法修改方式,也是刑法学界主张的最佳刑法修改方式③。但为保
证刑法文本统一,以下两种改进方案可供选择。其一,将刑法修正案的表述方式由修改说明式的表述方式调
整为常规法条的表述方式,使之成为独立可引用的法条。在此情况下,刑法原文和刑法修正案共同构成刑法
文本,由于改进后的刑法修正案可以独立引用,因此在修改刑法的时候无需改动刑法原文,进而无需公布刑
法修正文本。其二,借鉴修改决定的做法,全国人大同时公布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文本,并在刑法修正案
中明确规定,“《刑法》应当根据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在此情况下,刑法
修正文本获得标准法律文本地位。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修改实践中,修改决定与修正案的区别并不大,不仅
名称容易混淆,而且都采用修改说明式的表述方式④。
五ꢄ余论:认真对待法律修改
自2000年全国人大修改法律的数量首次超过制定法律数量之后,修改法律的数量在立法中所占的比重
不断增加⑤。为应对立法形势的变化,全国人大反复强调法律修改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性。早在2002年,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就强调:“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上。”⑥2011年,时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今后要“更加注重
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⑦。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后,习近平也多次强调,我国的立法应当“坚持立改废
释并举”⑧。但与修改法律已经成为“最为主要的立法形式”⑨ ,
相比学界对法律修改的重视程度并不够,即
便谈到法律修改也仅仅探讨如何修改具体条款,包括本文探讨的修改法律后的文本统一等往往被归为细节
问题而遭到忽视。刑法的修改方式与文本统一问题提示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法律修改,现有的法律修改技术
还远未成熟。在《民法典》颁布开启了我国法典化时代后,《民法典》以及今后制定的法典都将不可避免地面
临修改,挑战只会更加艰巨。
[责任编辑:苏雪梅]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
年第6号,第635ꢇ63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6号,第640ꢇ
6
71页。
②
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182页。
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研究》,《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189页;张明楷《刑法修正案与刑法法典化》,《政法论坛》2021年第4期,
第4ꢇ17页;刘艳红《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模式选择与方案改革》,《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3期,第69页。
孔德王《论我国法律修改的三种方式》,《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50ꢇ52页。
沈春耀、许安标主编《大智立法:新中国成立70年立法历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54页。
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2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年第2号,第140页。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1月27日,第2版。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6页。
黄海华《新时代法律修改的特征、实践和立法技术》,《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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