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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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年5月
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9,No.3
May,2012
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
———基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实践创新的分析与展望
石暋国暋亮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暋暋摘要:1998年,英国中央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签署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暠,迅速在英联邦
的其他国家产生了示范效应。2001年,加拿大中央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签署“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暠,2010
年,澳大利亚中央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签署“全国性协议———携手合作暠。三国的协议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
形式,均属于国家性政策,对各该国范围内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具有指导意义。但是,三国合作协议均不属于立
法范畴,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备忘录,协议的效力来自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以
及两者之间的协商。三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给我国带来了如下深刻启示,即适应政府与非营利组
织合作加强的趋势、拓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平台、推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制度化建设、建设政府与非
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信任文化。
关键词: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中图分类号:D523暋文献标志码:A暋文章编号:1000灢5315(2012)03灢0019灢11
暋暋当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帷幕拉开的时候,它实际
上给人类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
政治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范
围不断扩大,合作形式不断拓展,取得了许多创新成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三国的
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组织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考虑到
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只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属于
一种正在成长中的社会事物,所以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
关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可能定型,人类还将有
着很长的创新与探索路程要走,因此,探索英、加、澳三
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已经历并将持续开展的合作实践,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心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
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暠(TheCompactonRelations
betweenGovernmentandtheVoluntaryandCommunity
Sector,简称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和全英慈善
组织与社区中心签署的地方版Compact也相继诞生。
Compact的签订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与非营利组
织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家,也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
最新成果。
(一)Compact的产生
Compact的诞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酝酿准备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国家建立了号称“从摇篮到
坟墓暠的福利制度。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由于经
济增长速度减缓,欧洲福利制度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危
机。1979年,由撒切尔夫人领导的保守党政府对英国福
一暋英国:“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暠
1
998年11月,英国中央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
收稿日期:2012灢03灢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研究暠(编号:11&ZD070)和联合国开发计
划署“公平发展公共治理暠项目(编号:CPR/08/5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石国亮(1972—),男,安徽芜湖人,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服务型政府研究
所特聘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和青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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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非营利组织引入公共
服务供给领域,这为日后非营利部门成为公共服务供给
的主角奠定了基础。然而,撒切尔政府并未将非营利组
织视作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而仅仅把其当作政府公共
服务供给中的“下级承包单位暠,非营利部门和政府之间
的关系一度变得很紧张。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英国
的非营利组织开始积极倡导改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
在个别地方政府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995年,英国全
国志愿组织联合会发起了一项对英国非营利组织在2l
世纪的前景作出展望的研究计划,并委托迪肯教授组建
迪肯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研究;经过一年的大量调查,迪
肯委员会提交了名为《志愿部门的未来》的报告,建议在
政府和志愿及社区组织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呼吁
就未来关系的基本原则出台正式协议。该建议中的政
府与民间组织合作的一些核心原则,构成了后来Com灢
pact的雏形。
营利组织之间的磋商与合作。第二,首相签署的Com灢
pact,适用于包括中央政府的地域办公室、政策执行机
构、非部门公共体在内的国家政府部门,惠及包括志愿
和社区部门的一系列组织,但它不直接适用于地方,只
不过中央政府可以向地方推荐,大多数地方政府于2000
年前后签署了地方Compact。到2003年3月止,地方政
府共签署超过100份地方性协议,Compact可以说是英
国全国范围的一项政策。第三,第一份Compact是布莱
尔政府同非营利组织签署的,此后的布朗政府、卡梅伦
政府分别于2009 年和2010 年同非营利组织签署了
Compact,后面两份文件在内容上更加全面、实际操作性
更强。
(二)Compact的主要内容
作为第一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协定,存在缺陷
在所难免,自签署以来,英国政府就一直在对其进行补
充和修改,2000年又先后颁布了“资金与政府采购准则暠
等五部补充性行动准则。由于1998年版Compact原则
有五册,比较细节化,实用性与操作性不强,在负责其实
施的内政部的推动下,2005年出台了Compact的修订
版“Compact灢Plus暠,将五项准则概括为每项一页的核心
原则。相对于前者,后者更为简洁,操作更加明快,加强
了规则的约束力。从内容上看,如今的Compact涉及面
非常广泛,涵盖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方方面面,
此时,在野长达16年的工党正在积极寻求新的国
家治理思路,其中开拓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推进
社区发展,也在工党的发展战略之内。工党很快意识到
迪肯委员会报告的价值。非营利组织同样也在寻求同
政府的合作,进而改善同政府的关系。双方一拍即合。
当年,工党就与非营利组织共同发布了一项名为《共建
未来》的政策文件。文件指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
有许多功能上的互补性和价值观上的一致性,发展一种
合作伙伴关系将是可取的。文件所确定的一些原则与
方法,成为Compact的基本内容。1997年5月1日,工
党在大选中获胜,布莱尔被授权组阁,工党终于有能力
将自己的发展战略付诸实践。上任伊始,布莱尔政府就
推出了有别于保守党和传统劳动党的“第三条道路暠,即
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地方主导的社区重建以及
推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来实现多元化、包容性的社会
建设目标。为了更好的开展与政府的合作,1997 年7
月,在英国全国志愿组织联合会的基础上,英国非营利
组织组建了Compact工作小组(CompactVoice),代表
非营利组织同政府开展合作。1997 年12 月至次年2
月,Compact工作小组就Compact向全英非营利组织征
求意见,超过25000家非营利组织对Compact做出积极
回应。至此,签署Compact的时机已经成熟。1998年
[1]
包括合作的原则、双方的责任以及行动准则
。
1998年版Compact首次提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
合作的原则,并被表述为八条:(1)志愿活动是民主社会
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2)独立而又健全的志愿及社区
部门是社会福利的基础;(3)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公共
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扮演着截然不同而又
相互补充的角色;(4)在为公共利益和目标服务时,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进而实现
公共政策的完善以及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5)尽管政
府与非营利组织有着不同的职责,代表不同的利益群
体,但对双方来说要做到正直、客观、尽责、开放、诚实和
富有领导力;(6)为实现自身宗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
内,志愿及社区部门有权为自己争取权益;(7)在合作中
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8)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都意识到
促进公民机会平等,消除种族、年龄、性别和地区歧视的
重要性。2009年版Compact将以上原则精炼为七个单
词:尊重、诚实、独立、多样、平等、权力下放、志愿。
1998年版Compact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各自需要
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政府的责任分为四个方面:
(1)独立,应当尊重并保持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维护非
营利组织的法定权利和权益;(2)资助,应给予非营利组
1
1月,英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正式签署Compact。这是
世界上第一个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协议,它的签署引
发了25个国家的高度关注。
有三点需要说明。第一,尽管Compact是国家政
策,但它不是立法,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它只是政府和非
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备忘录,它的效力来自于政府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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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亮暋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基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实践创新的分析与展望
织必要的资金援助,以保持其持续的服务和治理能力;
3)政策发展与共同协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同非营利
作治理的目标出发规定了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责任:
(1)双方在市民社会建设方面的责任;(2)双方在公共政
策制定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责任;(3)双方在建立机
敏高效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中的责任以及在改进公共服
务过程中的责任。
(
组织进行充分协商,尊重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尊重它们
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成就,实现公共政策的不断完善;(4)
建设更好的政府,加强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恪守开放
原则,与非营利组织一同对Compact的执行情况作定期
的回顾,推动Compact在其他公共部门的顺利实施。非
营利组织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1)资金和尽职,应当尽
最大努力满足资助者或服务使用者的需求,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2)政策发展与共同协商,在参与政府政策制定
时,应充分征求服务使用者、志愿者、组织成员以及资助
人的意见,同政府展开协商,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做好
相关的保密工作;(3)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协助政府以及
其他主管部门工作,帮助它们提高效率,尽量将服务使
用者纳入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当中,推动相应政策的实
施,与政府一同对Compact的执行情况作定期的回顾。
地区性合作协议的内容包括:寻找、利用资源和外
部建议,加强政策间的联系,基金和支持,保持募捐和宣
传推广的连贯性,咨询,合作,加强联系等等。
(三)Compact的实施
一项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一个完善、稳定的运行机
制。为此,英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通力合作,建立起一
[2]
套有效的运行机制。从总体上看,Compact的运作机
制可以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在国家层面上,Com灢
pact由首相代表中央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与非
营利组织签署,内政部负责在政府内部促进Compact的
实行,以志愿部门联合组织的“英国全国志愿组织联合
会暠为基础组建的更广泛的Compact工作小组则负责在
志愿组织内部促进Compact的实行;在地方层面上,
Compact由各种地方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联合签署,
包括地方当局、地方战略伙伴、教育部门的学习和技能
委员会、医疗保险方面的初级保险信托、应急服务部门
以及地方志愿组织和社区组织。
2
009年版Compact则以承诺的形式分别从以下三个方
面规定了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责任:(1)参与公共政策;
(
2)合理配置资源;(3)推动公平。2000年先后颁布的
资金与政府采购准则暠、“咨询与政策评价准则暠、“志愿
准则暠、“黑人和少数民族志愿及社区部门组织准则暠、
社区团体准则暠五部准则,明确规定了政府应该做什
“
“
么、非营利组织应该做什么。比如“资金与政府采构准
则暠就规定政府的关键职能:第一,尽可能地给予非营利
组织参与项目设计的机会;第二,对于有关资助获得或
合同中标的判定信息,要在申请表格中充分体现;第三,
讨论可能的风险,并使之最利于公共部门或非营利组织
的操作;第四,尊重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第五,意识到
自己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在估价某一项特定服务
时将相关因素纳入成本;第六,在公共采购时避免追究
管理费用和一般性支出的信息;第七,及早支付费用,以
便资金获得最有效的使用价值;第八,实施长期资助计
划,以获得资金的优选价值;第九,适度监督,结果控制;
第十,考虑联合的和规范化的监管要求;第十一,对于资
助和合同结果予以充分告知。它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
的责任:第一,遵循保密性,在被咨询到项目设计时,明
确自己所代表的对象以及如何代表其意见;第二,申请
资助时确认自己的资格;第三,有明确的责任,尤其是在
联合投标时;第四,一开始就认同规范,并清醒意识到自
己需要承担的风险;第五,准备好资金管理和项目资助
的管理系统,并说明之;第六,诚实透明地进行报告;第
七,做好设计,以在资助结束时尽量减少对受益者和组
织的可能的负面影响。由此足见行动准则内容的丰富、
规定的细致、范围的广泛。2010年版Compact则从合
具体说来,Compact的运行有一系列组织体系,其
中最主要的机构有五个。第一,公民社会办公室。2006
年5月,英国首相宣布附属于内政部的行动社区理事会
及附属于工商部的社会企业单位合并,成立内阁办公室
之下的第三部门办公室,负责政府与社会团体、社会企
业、慈善团体、合作社以及互助组织等协调管理工作,同
时提出旨在鼓励参与或投资的非营利组织行动方案,以
促使非营利组织良好发展;2010年5月,第三部门办公
[3]
室被公民社会办公室取代,并接管内阁办公室对慈善
组织、社会企业以及志愿部门的管理权。第二,Compact
工作小组。该小组代表全英志愿组织、社区部门、非营
利组织、慈善组织以及互助团体与政府各部门进行联系
和协调,向政府反映非营利组织利益诉求,与政府签署
协议和商榷有关事宜,可谓是非营利组织的“喉舌暠。第
三,Compact年度会议。它是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的协
作平台,由政府部门部长、地方政府、Compact工作小组
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目的是对国家和地方Compact的发
展和实施进行评议,就行动计划达成一致意见,以促进
来年Compact的发展。第四,Compact委员会。它是第
三部门办公室于2007年4月建立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监督Compact的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推动政府、社会
以及第三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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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及时总结和分享经验教训。第五,地方政府协会
LocalGovernmentAssociation,简写为“LGA暠)。在地
这些计划已经投入超过1亿英镑;2005年《慈善法》的改
(
革,扩大了获得慈善组织地位、享有优惠的考察范围,将
符合要求的活动从四项提高到了十三项,改革之后慈善
团体可以自行修改目标陈述,受托人的作用得到了加
强,并产生了“慈善公司组织暠。可见,政府在推进合作
关系的发展上还是做了很多努力。
方层面,有由地方自治政府、该地的志愿委员会、警察、
全民医疗体系、其他志愿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地方网络平
台,作为地方Compact的实施机构。其中,志愿委员会
是在Compact推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志愿组织的代言
机构,类似在全国层次的Compact工作小组。这些机构
建立途径不一,有些是自下而上联合起来的,有些是政
府组建并逐渐发展成独立的组织的。
那么,Compact的签署多大程度上可以称得上是成
功的呢? 答案可能取决于评估人的视角。从政府的角
度看,这项合作关系政策毫无疑问是成功的,通过引入
志愿团体参与服务输送,政府部门和官方机构如国民保
健署额外获得了重要的资源,至少在愿望上有了比传统
的政府引导项目更为有效的服务输送方法;此外,合作
关系还意味着可以减少提供服务的财政开支,因为志愿
部门的就业状况和工资水平有望大幅节约支出。从大
型志愿团体的角度看,伙伴关系策略的主要优势是可以
使获取的财政资源得到迅速增长;但是在实践中,接受
公共资金会不会破坏志愿组织的独立性成了一个大问
题,在协议下遵守市场行情的服务供给也许会迫使志愿
组织在狭义上变得过于正式、过于职业。
在Compact的运作机制中,有两个方面十分重要。
一是Compact的实施动力。作为非法律性政策,Com灢
pact能够在全国开展开来,在各个部门和大多数地方政
府中获得积极响应,一方面是其原则对政府的工作具有
良性意义以及有较多元的协作平台促进,另一方面也与
资金激励密切相关。二是Compact的纠纷处理机制。
在纠纷处理上,主要的机制包括:(1)Compact倡导组
织,在志愿及社区组织感到政府部门或机构违背Com灢
pact协议或准则时提供帮助;(2)Compact委员会,在监
督、协调的同时,也负责处理纠纷,为感到协议遭到侵犯
的某一方提供一个解决争端的机会;(3)地方政府调查
员,可以调查地方政府的舞弊情况;(4)公共法律工程,
负责提供相关的法律救济,协调Compact与法律的冲突
和重叠。
二暋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暠
英国Compact的签署,迅速在英联邦的其他国家产
生了示范效应。2001年12月,加拿大总理让·克雷蒂
安签署了“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暠(AnAccordBe灢
(四)Compact的评估
tweentheGovernmentofCanadaandtheVoluntarySec灢
2
009年,一份针对Compact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
tor,简称Accord),2003年12月又签订了《良好实践准
调查的非营利组织中,有91%表示对Compact十分熟
悉,有46%的正在按照协议的指导同政府展开合作;随
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深入,这个数字有望继续提
则》。
(一)Accord的产生
在很多加拿大人眼中,Accord的签署是理所应当的
事情,因为非营利组织对加拿大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非营利组织,连同公共管理部门和私人部门,是加拿大
社会的三大支柱。加拿大联邦成立于1867年,加拿大
第一个非营利组织的行业协会“安大略制造业协会暠成
立于1871年,可以说非营利组织是与加拿大一同成长
的;而且,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工作在数千个非
营利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据统计,加拿大现有各类
非营利组织10万个,这些非营利组织的形式主要有行
业协会、社区中心、卫生和社会服务团体、环保组织、体
育俱乐部、国际发展机构、艺术团体、宗教组织、人权组
织和公民自由团体等。可见,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加拿
大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4]
高
。但是,对于如何评价Compact,专家们的看法并
不一致。有的对Compact的效力产生了质疑,其中最主
要的批评是认为其在实施过程中从一套全面的合作伙
伴的框架蜕化为简单的购买“合同暠,Compact变得过于
以金钱为中心,其他的原则实际上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忽
视。
在英国伯明翰大学社会政策与管理系教授尼古拉
斯·迪金看来,这种说法过于片面。他认为,在Com灢
pact签署后的十多年时间里,志愿部门和国家的伙伴关
系得到了迅速发展,除了资金,政府还积极采取其他措
[5]
施,努力推动合作关系的发展。比如,英国出台了一
些旨在提供资源让各组织能够对发展规划进行投资来
招募新成员、进行培训、改善管理,并制定远景规划以期
提高非营利组织的效率及其参与协作伙伴关系的能力
的政府计划,这些计划被称为“建设者暠计划,包括未来
建设者、能力建设者和社区建设者,2004年以来,英国向
1995年,代表加拿大全国各行业、各领域非营利组
织的12个大型组织召开了“志愿部门圆桌会议暠,目的
在于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声音,增进非营利组织与加拿大
政府的关系,提升非营利组织的能力;会议还完善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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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亮暋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基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实践创新的分析与展望
营利组织的规范框架。从此,“志愿部门圆桌会议暠成了
加拿大非营利组织的例会。1998年,英国Compact的
签署,促使加拿大非营利组织积极寻求与政府建立合作
关系的契机。1999年,加拿大“志愿部门圆桌会议暠发表
了布劳德本特小组委员会的一份名为《增强实力:不断
提升加拿大志愿部门的管理与职责》的报告,该小组委
员会自1997年开始一直在对加拿大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与职责进行研究,此次发表的报告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
提出了41个建议,以提升非营利部门有效发挥作用的
能力。
尊重文化、语言、民族、兴趣爱好、观点等方面的多样性
差异;(5)包容性,双方都希望听到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
声音;(6)社会公平,保证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社会政
治、经济事务的权利。
Accord还提出了双方在合作中的指导性原则:(1)
独立性,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持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非
营利组织也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立性积极参与社会
治理;(2)相互依赖,政府应将非营利组织视为平等的合
作伙伴,双方应当建立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3)对话,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各方面积极对话,对话应当开
放、平等、正式、稳定,双方要畅所欲言;(4)合作与协作,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各方面开展合作;(5)对加拿
大负责,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一切行为都应当本着对加
拿大负责的态度。
与此同时,加拿大政府也在试图同非营利组织建立
合作关系,非营利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营造和谐的社
区氛围、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观念、促进国家和经济
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早已为加拿大政府所重
视。以布劳德本特小组委员会报告的发布为契机,非营
利组织的代表与政府部门代表召开了一个联合会议,共
同商讨提升非营利组织的能力,改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
关系的对策。会后,与会人员于1999年8月提交了一
份名为《共同奋斗》(WorkingTogether)的报告,其中包
含26条相关建议和对策。
Accord同样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应负的责任作了
如下规定。政府方面应当:(1)充分认识到自己立法、管
理、政策、项目对非营利组织产生的重要影响,包括对非
营利组织的资助、发展长期合作关系和提升非营利组织
能力;(2)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固定的、稳定的、开放的对
话,使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的
作用;(3)由部长级会议牵头发展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
非营利组织方面应当:(1)提供服务,满足社会和政府的
需要;(2)代表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向政府反映问题,保证
每个组织都能表达自己的诉求;(3)为深入发展与政府
的关系而努力。
2
000年,英国女王在讲话中建议加拿大政府效仿英
国同非营利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女王的讲
话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双方合作关系的确立
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6月,加拿大政府第一次派出
代表参加“志愿部门圆桌会议暠,向会议提供资助并委托
圆桌会议制定一份合作协议,在政府代表的参与下,会
议制定了一份协议草案。在接下来的2001 年夏秋两
季,“志愿部门圆桌会议暠向全加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
门提供协议草案并征求意见,“会议暠将意见收集后,提
炼为原则写入协议当中,从而构成了“政府与志愿部门
协议暠。完成后的协议草案,得到了包括政府在内的全
社会的一致好评,要求签署协议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三)Accord的实施
Accord的运行机制与英国Compact大致相同。
(1)领导机构。Accord的领导机构由政府与非营利组织
代表共同构成:在政府方面,部长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工
作,其中包括副总理、财政委员会主席、基础建设部长、
工业部长、遗产部长、卫生部长、国家预算委员会和国家
办公厅主任、人力资源部长、国际事务部长等政府多位
高官,级别之高世所罕见;在非营利组织方面,由非营利
部门选出代表负责领导以及协调与政府的工作。(2)监
控机制。加拿大建立了联合指导委员会以及其他监控
机制,负责包括定期向公众发布最新进展和相关数据、
解决纠纷、就下一步的行动征求意见并达成共识、对当
前的行动进行评估、商讨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在内的工
作。(3)行动准则和经验总结。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
作实践中,个别地方在对话、资助等方面的一些好的做
法和经验会被提炼为行动准则,用以指导其他地区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4)例会。政府部长与非营利部
门代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和商讨相关事宜,采取
必要的行动,以增进政府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了解,增
2
001年12月,加拿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代表共同签署
了Accord。这标志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
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Accord的内涵
从内容上看,加拿大的Accord参考了英国Compact
的内容。例如,Accord中规定了合作双方的价值理念:
(1)民主,赋予非营利组织自主运作、表达言论的自由和
咨询信息的自由;(2)活跃的公民意识,双方都热烈欢迎
公民个人或群体积极投入到政府或志愿活动中,共同建
设加拿大社会;(3)平等,以《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宣言》和
《加拿大人权法案》的名义尊重加拿大公民的公民权,以
《人权宣言》的名义尊重个人最基本的权利;(4)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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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双方的互信。
组织在公共领域的影响力;除此之外,霍华德政府还取
(
四)Accord的评估
消了很多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因为他认为这些组织
“不够和谐暠,并且以行政命令强制要求一些组织进行合
并,尽管这些组织并不具备开展合理合作的条件。这种
做法带来的后果就是:从前能够发出独立声音的组织现
在变得沉默了,非营利组织更像是政府的分支而不再是
联合指导委员会每年都会就Accord的执行情况进
行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2004年的报告指出,自协议
签署实施以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取得了如下成
就:(1)协议的签署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开展广泛合作
提供了政策性指导与支持,对于继续巩固和发展政府与
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在协议的推动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建立了一整套行之
有效的机构,包括部长协商会议、志愿部门论坛、副部长
指导委员会、联合指导委员会等,这些机构的设立,成为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坚实基础;(3)通过协议,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之间加深了了解,增进了
互信;(4)协议实施以来,在政府的资助下,非营利组织
获得了大量的资金、物资和场地,用以培训相关人员,奠
定人才基础,这些人才不仅在未来会作为培训者为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培训大量的人才,而且必将为发展政府与
[7]
曾经的合作伙伴
。
陆克文对待非营利组织的态度则截然相反。2008
年,工党领袖陆克文上台执政后,首先废除了霍华德政
府制定的“保密条款暠,恢复了非营利组织的言论自由,
并承诺其领导的政府“不会,而且永远不会重蹈覆辙暠;
陆克文政府还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向儿童组织
提供1500万澳元贷款建立678个启蒙教育中心,提供
1100万澳元补助金给社区服务站以保证其在经济危机
中能够继续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为志愿者基金
[8]
提供2100万澳元补助金支持志愿者工作。在陆克文
任职期间,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关系得到显著改善,
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强,这些为以后“全国性协议暠的签订
铺平了道路。
[6]
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添砖加瓦
。
三暋澳大利亚:“全国性协议———携手合作暠
2
010年3月17日,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代表联邦
政府在家庭、住房、社区服务及原住民事务部部长麦克
林、议会社会与志愿部门秘书长斯蒂芬斯等政府要员和
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的陪同下,在议会正式签署“全国性
协议———携手合作暠(NationalCompact———Working
Together,简称NationalCompact)。此后,政府与非营
利组织在该合作协议框架内建立了多方面、多领域、多
角度的全面合作关系。NationalCompact的签订,使澳
大利亚成为继英国、加拿大之后,第三个同非营利组织
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家。
在NationalCompact签署之前,澳大利亚各州和地
区已经开始进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试点工作。
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和南澳大利亚州政府最早提出要与
非营利组织开展多方面合作。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早
在1997年,由于受到英国的影响,新南威尔士州社会服
务理事会向州政府建议,在政府与本州非营利公共服务
组织之间建立一种“有着共同目标和原则,相互依存又
相互补充暠的合作关系,这一倡议迅速得到了州政府的
积极响应。1999年3月,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决定通过与
社会和志愿者组织协商达成合作协议,以此作为其“家
庭和社区发展促进战略暠的一部分。此后,政府又颁布
了一系列旨在与非营利组织携手共建一个更加平等、稳
定、包容的社会的导向性文件。以这些决议和文件为框
架,2006年,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正式签署
了《共同建设新南威尔士州协议》。各州、地区与非营利
组织开展的合作实践,为“全国性协议暠的制定和实施积
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NationalCompact的产生
NationalCompact的产生有着深刻的背景。澳大利
亚非营利组织由来已久。早在殖民地时代,非营利组织
就已经在澳大利亚人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
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服务一直主要
依靠非营利组织来提供。20世纪70年代,澳大利亚政
府开始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资助。到20世纪80年代,随
着非营利组织数量的不断增加,政府在对非营利组织的
管理中越来越重视业绩指标和预算分配技巧。1996年,
保守党在大选中获胜,约翰·霍华德成为澳大利亚总
理,他当选不久便在一次公开演讲中称非营利组织为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2010年3月,澳大利亚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正式签署“全国性协议暠。作为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磋商的产物,NationalCompact不是立法,
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它适用于澳大利亚联邦境内
一切国家政府部门,并惠及澳大利亚联邦境内一切非营
利性组织。不过,NationalCompact并不直接适用于地
方,因为在此之前各州已经签署了各自的合作协议(南
澳大利亚州2003 年、首都特区2004 年、维多利亚州
“既得利益团体暠。1999年,霍华德政府开始重新订立资
助合同,在其中加入“保密条款暠,要求接受资助的组织
在举行任何媒体活动之前需要提前告知,这一规定进一
步削弱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透明度,大大限制了非营利
24
石国亮暋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基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实践创新的分析与展望
2
005年、新南威尔士州2006年、昆士兰2008年、塔斯马
营利组织应携手合作,以提高澳大利亚公民的生活水
平。为此,双方确立了以下内容作为共同的使命:社会
的,共同生活及分享经历的方式;文化的,基于价值观及
信仰的生活方式;公民的,作为澳洲公民的生活方式;经
济的,管理财务和经济的方式;环境的,关爱周边世界的
方式。为实现上述使命,澳大利亚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达
成一致目标:将携手共同努力,全面推进社会、文化、公
民、经济和环境的发展。双方的合作将会有助于建设一
个更加包容、稳定的社会,大大提升澳大利亚公民的幸
福感和生活质量。
[9]
尼亚州2008年) ,但中央政府可以将其在全国范围内
推荐。
(二)NationalCompact的内涵
陆克文在NationalCompact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
指出:“NationalCompact是澳大利亚政府与非营利部门
之间达成的协定,目的是使双方形成一种全新的、更进
一步的合作关系,从而向澳大利亚人民提供更好的服
[8]
务。暠 为此,以下内容应作为指导双方开展工作的基本
理念:(1)充分认识到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价值以及其在
社会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2)长期关注弱势群体和
被边缘化人群的生活状况,特别是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和
特雷斯海峡岛民,必要时随时提供帮助;(3)双方共同努
力,打造一个创新的、资源丰富的、独立的、稳定的“第三
部门暠。政府急需在以下八个方面开展工作:(1)记录并
宣扬非营利组织的价值与贡献;(2)无论非营利部门与
政府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关系,政府都要
保护非营利组织的自由倡导权;(3)保护非营利部门在
咨询协商过程中的多样性以及在发起新倡议时的主动
性;(4)提高信息分享程度,包括政府资助的研究和数据
项目;(5)杜绝官僚作风,简化行政管理程序;(6)在各
州、地区以及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简化和改善财务的
一致性;(7)改善有偿与无偿工作的问题;(8)优化拨款
资助与服务购买的程序。
实现使命宣言,就必须制定共同目标,即行动计划,
其中包括:改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方式;帮助非
营利组织完成自己的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共
同的目标暠为澳大利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精诚合作、实
现共同的使命提供了依据,为双方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双
方的合作关系、增强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能力、制定更加
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提供更为优质的社会服务奠定了基
础。多数非营利组织已经认可这些目标,并承诺愿意与
政府合作,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共同努力。
就如何取得进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达成了一些基
本共识和原则,即给每个人一个公平的机会;互相信任,
互相尊敬;听取彼此的意见;倡导多样化;伸出援手;尊
重文化;策划与决策;有效工作;顾及未来;衡量成功。
澳大利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有着共同的目的,包括
四个方面:第一,共同合作,为了能够有效增进政府与非
营利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双方应当互相尊敬、努力理解
对方、互相沟通、互相听取意见、分享各自的想法、提高
技能;第二,实现良好的沟通,双方要做到共同决定沟通
的方式,帮助每个人包括来自所有文化背景及社区的人
提出各自的看法,让所有第三部门的团体发表意见;第
三,更好的工作方式,希望通过减少书面工作、互享信息
和想法、简化资金申请与资金到位过程、共同策划、确保
双方的想法可行等方式改善双方的工作关系;第四,顾
及未来,在确保改善现状的同时能够顾及到未来的发
展,比如帮助人们学习新事物、寻找新的合作方式、帮助
和支持第三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NationalCompact的基本理念和工作思路体现出政
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相互认知、相互独立、相互辅助的
关系。“相互认知暠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对非营
利组织在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给予
充分的肯定;二是非营利组织对自身角色的认知,即是
在政府资助下协助政府处理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和社区
治理等方面事务的部门。“相互独立暠侧重于非营利组
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非营利组织与政
府合作的基础,双方的合作是两个独立体之间的合作,
而不是一种雇佣或者隶属的关系。“相互辅助暠同样包
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政府通过资助、咨询、公开等途径
对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和信息上的帮助,促进非营利组
织在社会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
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帮助政府完善制度、优化结构,提高
办事效率和管理能力。
(三)NationalCompact的实施
NationalCompact的实施有着一整套运行机制,其
中至少包括四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国家层面,National
Compact由总理代表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组织代表共同
签署,澳大利亚联邦家庭、住房、社区服务及原住民事务
部负责NationalCompact的执行工作,这种负责并不是
强制执行而是类似于信息咨询服务,家庭、住房、社区服
务及原住民事务部负责向外传递相关信息,在其他政府
NationalCompact的内容主要由共同的使命、共同
的目标、共同的原则和共同的志向等四个方面构成,这
些内容确定了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原则,规定了双
方各自的责任。
使命宣言是双方对未来的憧憬,其中提到政府与非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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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与非营利组织间起到纽带的作用;第二,辅助部门
利亚三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最新成果进行比较,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些前瞻性的分析。
层面,跨政府工作组和专家顾问组负责做好National
Compact的辅助工作,跨政府工作组由澳大利亚政府各
部门的高级代表构成,专家顾问组由在某些领域的专家
构成,他们的职责是向政府和其他执行机构提供咨询和
建议,为协议的顺利实施提供智力支持;第三,多方会
谈,即政府、辅助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参加
者为政府部门部长、地方政府代表、跨政府工作组和专
家顾问组的成员以及主要非营利组织法人,会议主题是
回顾NationalCompact的执行情况、反馈问题、提出建
议并制定未来的发展战略;第四,地方层面,National
Compact主要提供合作的原则和框架,在此基础上,各
州、地区自己制定地方性协议作为具体实施细则。
在运行程序上,NationalCompact仍然沿用非营利
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程序。如今公共服务的民营
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模式,它标志着公共服务已经从过
去的政府直接提供转为由政府买单、民营机构提供的模
式。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这一方
面。非营利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程序分为参与政
策或项目的制定、参与招标、服务交付、接收报酬和成果
检验五个步骤。同时,政府通过对运行程序的管理,将
不利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这既是对非营利组织稳定
发展的支撑,也是顺利实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合作的
保证。
(一)对合作最新成果的比较分析
在合作协议的产生背景上,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
亚三国有很多共同点。三国的非营利组织都比较发达,
三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都有合作的意向,三国协议从
诞生到签署都经历了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英国
Compact的签署,前后经历了近10年;加拿大Accord从
1995年萌芽到2001年正式签署走过了6年时光;从“地
方性协议暠到NationalCompact,澳大利亚人奋斗了4
年。
不同的是,英国与加拿大两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
作协议是在非营利组织的提议和倡导下启动并最终签
订实施的;澳大利亚则不同,受英国和加拿大的影响,新
南威尔士州社会服务理事会向州政府建议,在政府与本
州非营利公共服务组织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由此开
启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进程。此外,英国和加拿大
先诞生了国家层面的合作协议,之后才有了地方协议,
而澳大利亚NationalCompact是在诸多地方性协议的
推动下产生的。
在合作协议的内容上,英国Compact的内容具有很
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以至于后来的加拿大与澳大利亚
几乎完全采用Compact的结构和模式来制定本国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协议。三国协议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基本相同,均包括前言、共同价值理念、共同的目标、共
同的原则、各自的职责等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英国和加拿大两国协议签署较早,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
和经验,这些经验被制订成行动准则,以便在本国范围
内推广,而这些行动准则对于合作协议来说是一种很好
的补充和完善。澳大利亚的NationalCompact由于签
署时间仅一年多,尚未总结出好的做法和经验,因此
NationalCompact并未附加行动准则,这使National
Compact在篇幅上略显单薄。
(四)NationalCompact的评估
NationalCompact的运行效果尚不明朗,这是因为
澳大利亚NationalCompact签署仅一年多时间,其社会
效应尚很难进行评估。况且,由于NationalCompact不
属于立法范畴,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其能否
取得较好的效果,取决于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适当管理
与充分资助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积极配合。令人欣慰的
是,非营利组织对NationalCompact反响强烈,短短几
个月时间,就有279个非营利组织对NationalCompact
[
10]
表示支持和赞同 。在NationalCompact的推动下,
从实施机制上看,三国合作协议的实施机制总体上
差别不大,都是由政府代表与非营利部门代表共同组成
一个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协调工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方
面均设立一套领导机构,都设立了监督机构,负责协议
的顺利实施和纠纷处理。英国与加拿大签署协议的时
间早,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教训,因此两国协议的实施机
制比较健全。尽管澳大利亚的协议实施时间短,由于借
鉴了英国和加拿大两国的做法和经验,因此也建立起了
一套相对完善的实施机制;澳大利亚还设立了专家组负
责对协议实施进行指导,使协议的实施机制优于英国和
加拿大两国。
2
010年6月22—23日,澳大利亚无政府组织管理论坛
顺利召开,论坛探讨了无政府组织的发展趋势及政府与
[11]
无政府组织合作相关事宜 。截至2012年3月,在“全
[12]
国性协议暠上签字的非营利组织已经达到639个 。这
些事实表明,NationalCompact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和广
阔的前景,预示着将在未来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暋对合作最新成果的分析与展望及其对我们的
启示
先就合作协议产生的背景、合作协议的内容、实施
机制、效果以及前景等五个方面,对英国、加拿大和澳大
26
石国亮暋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式———基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实践创新的分析与展望
二)对合作最新成果的评析与展望
(
合作关系也在成长,但是我国尚无相关法律处理非营利
组织与政府关系,目前仅有若干登记管理条例,甚至是
行政部门内部的工作指导性文件,因而对非营利组织的
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等规定都不明确。在实践中,政
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还存在着偏差,“现实中各级党
委政府、各个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是复杂的、矛盾
的、敏感的甚至是歧视的。有的轻视非营利组织,认为
可有可无;有的否定非营利组织,存在担忧、防范和限制
心理,有用个别负面典型否定整个体系的倾向;有的担
心非营利组织,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会分化社会利
益、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有的敌视非营利组
织,认为应坚决予以遏制。也有一些美化非营利组织,
对非营利组织尤其是非法组织的负面影响认识不
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后,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三
国政府改善了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并在社会生活的各
个领域同非营利组织展开全面的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
果。从性质上看,英国的Compact、加拿大的Accord和
澳大利亚的NationalCompact均属于国家性政策,对全
国范围内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具有指导性作用。但
是,三国合作协议均不属于立法范畴,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备忘录,协议的效力
来自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以及两者之间的协商,这
一点或多或少地限制了合作协议作用的发挥。在合作
协议实施的过程中,英国和加拿大的专家们发现一个问
题:由于政府的资金激励是推行合作协议的重要动力之
一,因此,政府资助很可能会被扩大而合作协议的其他
原则会被忽视;专家指出,英国的Compact在实施过程
中,非营利组织在接受资助方面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
例如2001年整个非营利部门有1/3的资金来自政府拨
[15]
足暠 。这种不全面的认识,势必阻碍政府与非营利组
织之间的合作。应尽快更新思想观念,在思想认识上重
视、信任、接受非营利组织,在政策上支持非营利组织,
在体制上吸纳非营利组织,引导非营利组织在政府希
望、人民群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限制、抑制
其消极作用,不断推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
2.拓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平台
[13]135
款,但只有10% 的非营利组织享受了政府拨款
。
这种情况一方面可能会影响到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参与
合作的积极性,同时可能会动摇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使其对政府产生依赖。
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国外非营利组织
与政府合作的重要平台。在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
还是由政府承担。“有些机关和干部把什么权力都抓在
手里,什么事情都搂在怀里,自己做不过来,又不肯放
权、放手让社会力量做,结果是什么都做不了、做不好。
还有些机关和干部,只会坐等上面分配资源,只热衷于
行使权力、使用既有资源,不肯去协调有关部门,不会动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三国的合作协议“给我们描绘
的只是一个极其初步的基本框架和非常模糊的原则性
宣示,即便如此,要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来,也会关涉整个
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问题。比如,政府在一个社会中的
位置将会怎样? 谁来管理非营利组织? 立法权应掌握
在谁的手中? 立法模式将是什么样子? 非政府组织是
否有权与政府共享国家财政……许许多多的问题都是
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制度建设中去不断地加以解决
的暠,显然这是一项探索性的课题,英国、加拿大和澳大
利亚现在没有解决,“也许我们这一代人也不能够解决,
但是我们有着积极探索的使命,我们在这方面作出的探
索越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治理就会取得更大
[16]
员社会力量,局面打不开,事情做不大暠 。在有些公共
服务领域,比如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事业,仍主要依
靠国有事业单位提供,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的空间很小。政府应主动退出非营利组织能够进行自
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为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让渡空间。
[
14]序言,6
的进步暠
。
不少部门和地方都在探索购买服务与非营利组织
合作,已经形成合同制、直接资助制度、项目申请制等多
种扶持方式。我国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1998年发
端于上海,之后全国一些城市陆续进行了探索,政府购
买非营利组织服务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医疗卫生服务、教
育服务、社会服务、培训服务、就业服务、社会工作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等诸多公共服务领域。尽管不少部门和
地方都在探索购买服务,但是目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
主体主要是企业,非营利组织作为参与服务的主体地位
往往被忽视。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拓宽非营利组织参与
购买服务的途径,明确把非营利组织纳入公共服务购买
(
三)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带给我们的启示
中国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非营利组织有诸
多不同之处,但是作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营利性组
织,他们有共性的一面。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给我们带来了有益启示。
1
.适应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加强的趋势
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
合作趋势加强,并呈现出多样的合作方式,非营利组织
能不能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关键取决于政府对非
营利组织的信任和尊重。在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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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象,同时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竞争提供
更加公平的政策环境。
种准则及合作组织的一种结构和文化特征。这种信任
文化,是推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根基。以澳大利
亚为例,不论是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还是实施
“全国性的协议暠,都是与信任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实行“全国性的协议暠之前,政府主要是通过购买服务
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政府之所以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
式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是因为政府信任非营利组
织;非营利组织之所以愿意购买政府的服务,是因为他
们信任政府和社会;社会之所以选择非营利组织提供的
服务,之所以愿意捐助非营利组织和做志愿者,是因为
他们信任非营利组织。这种合作关系,贯穿于政府向非
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之中。公共服务是政府与
非营利组织合作的重要领域。这种合作在发达国家得
到大范围适用并不是偶然的,既是政府公共行政行为对
社会经济发展的回应,也与发达国家文化中根植的“合
作暠、“伙伴暠等观念相关。
参与政策发展,是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合作供
给之后,与政府合作的新的重要形式。发达国家的经验
表明,非营利组织参与政策发展,不仅是一种新的合作
形式,而且还可以促进公共服务合作供给的质量和效
果。从我们对一些国家的实地考察情况看,非营利组织
对于政策发展的热情和投入要远远高于公共服务。目
前,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主要局限在公共服务
领域,对于政策发展的提供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
迫切要求我们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从制度设计上提供
非营利组织参与政策发展的常规途径,促使非营利组织
扮演好政策建议的角色。
3
.推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制度化建设
在推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制度建设方面,我
国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以政府向非营利组
织购买服务为例。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
的服务已经成为常态,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比如,上
海浦东新区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我国在儒家文化的背景下,十分注重“等级暠、“秩
序暠的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又形成了以“单位暠为基
础、以上下等级关系实现的非营利组织形态,这种组织
形态在今天仍然影响不小,因此整个社会在总体上仍比
较习惯于等级观念和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而其中政府
又明显地占有优势地位。在这样一种政治生态中,政府
对培养政府与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之间长期合作的基
础,大力建设信任文化就具有特别重要的责任。近年
来,我国政府与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社区之间的合作
越来越多,但总体上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可
能会防范这些组织,这些组织也可能会防范政府,相互
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加强政府
与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社区的合作,推进我国公共服
务的合作供给,必须大力加强信任文化建设。
(试行)》,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
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但是,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
服务尚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没有其
他的全国性的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
在非营利组织参与政策发展方面,目前只是停留在一些
非正式渠道层面。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协调机构
建设方面,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
亚三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协议,英国、澳大利亚、
日本、法国等一些国家设立的促进合作的协调管理机
构,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4
.建设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信任文化
信任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中所体现出来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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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In1998,theCompactontheRelationshipbetweenGovernmentandOrganizationof
VolunteersandCommunitieswassignedbetweencentralgovernmentandcharitableorganizations
inGreatBritain,whichplayedanexemplaryroleinallothernationsoftheCommonwealth.In
2
001,CanadiangovernmentandNPOssignedtheAccordbetweentheGovernmentandNPOs,
andlatertheNation灢wideCompact—WorkingTogetherwassignedby Australiangovernment
andNPOsin2010.Thethreeagreements,asnewformsofcooperationbetweengovernments
andNPOs,belongtonationalpoliciesandprovideaninternationalguidanceforthecooperation
betweengovernmentandNPOs.However,theagreementsarenotwithinlegislationandhaveno
legalforce.Theirforcecomesfromthegovernmentalfinancialsupportandconsultationbetween
bothsides.ThenewformofcooperationbetweengovernmentsandNPOsabroadhasprofoundly
enlightenmentforChina.Followingthetendency,broadeningtheplatform,promotingtheinsti灢
tutionalizationandcultivatethetrustseemtobetheprobableformsforcooperationbetweenthe
governmentandNPOsinChina.
Keywords:government;NPO;cooperation;GreatBritain;Canada;Australia
[责任编辑:凌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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