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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卷第5期  
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  
SocialSciencesEditionꢂ  
2
0239月  
Vol50ꢀNo5  
Septemberꢀ2023  
族规生成与社会变迁  
——以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族规碑刻为例的研究  
郭广辉  
ꢃꢃ摘要:清代中后期,由于人口剧增社会动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社会出现了订立家法族规的高潮现存  
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宝胜村的刘氏族规碑刻为探讨族规生成的过程和原理提供了较好例证碑刻记载了道  
光至光绪年间刘氏家族订立的三种族规和一种诉讼首状,通过逐一解析各族规和首状的内容及其生成逻辑,可以  
发现综合性族规实际上是一个较长时期家族演变和社会变迁的反映,其内容生成并非一次性的知识生产,而是  
知识层累的结果族规研究,需要将其置于社会情境和生活实践中加以阐释,注重对其生成演变过程的梳理,贯  
通其与其他文献类型的关联此外,刘氏族规碑刻对从微观角度深入理解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的家族特征与地方  
社会的结构过程颇具启发价值。  
关键词:族规生成;社会变迁;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刘氏族规碑刻  
DOI1013734ꢄjcnki1000-531520230716  
收稿日期:2022-07-13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清至民国成都平原的场镇与地方社会研究”  
(20YJC7700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广辉,,山东东平人,历史学博士,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社  
会史,E-mailꢅguogh@fosueducn。  
族规是指家族内用来约束家族成员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追溯其历史,目前所知  
最早的成文族规诞生于唐代,历经宋元时期的发展,到明清时期达到鼎盛,尤其是到清代中后期,因人口剧增  
,家法族规在民间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引起历史  
法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个学科的关注前辈学者对历代家法族规或区域家法族规作了较为整体性的  
,有关族规订立的问题,学者多从制订机构指导思  
这类研究多通过将众多家法族规的条文按照主题  
作重新分类组合,以作类型化描述或总体性概论,有益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家法族规的时代特性或区域特  
费成康主编中国家法族规》(修订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1ꢆ22。  
民国时期,林耀华和瞿同祖在西方社会学人类学的影响下,分别在其义序的宗族研究》(燕京大学1935年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法律与中  
国社会》(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指出族规的存在及其功能,但未展开全面讨论在瞿同祖的建议下,HuizhenLiu-Wang(刘王惠箴)  
TheTraditionalChineseClanRulesꢁNewYorkꢅJJAugustinIncorporatedPublisherꢀ1959ꢂ一书最先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对族规进行了  
系统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历代家法族规的研究,除前引费成康主编中国家法族规,代表性成果还有:戴建国宋代家法族规试探》,  
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327ꢆ350;王善军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  
6
9ꢆ85;常建华试论明代族规的兴起》,本书编写组编明清人口婚姻家庭史论———陈捷先教授冯尔康教授古稀纪念论文集》,天津古籍  
出版社2002年版,112ꢆ147;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有关区域家法族规的研究,则以徽州家法族规的论  
著最多,:赵华富徽州宗族族规家法》,赵华富编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1ꢆ33;卞利编著明清徽州  
族规家法选编》,黄山书社2014年版;等等。  
参见: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78ꢆ85;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修订版),23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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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无意间忽略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具体家法族规与其得以诞生和存在的历史情境之间的关联。  
事实上,借用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CliffordGeertz)的话说,族规与法律一样都属于地方性的技艺:它  
们都凭借地方知识来运作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脱离地方知识来讨论族规正如杜正贞的研究说明,  
族规有着复杂的生成确认和修改的过程,除了受国法儒家礼仪的影响外,更与人们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  
,族规不仅仅是社会的反映,还对塑造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我们需要将族规的生成及其作用,置于具体的历史情境中来认识,既在社会变迁的脉络中具体呈现族规的生  
成逻辑与原理,又要通过族规的内容和作用来深入理解社会变迁的过程与机制。  
明末清初,成都平原在战乱灾荒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人口锐减,土地荒芜清代前期,大量外省移民  
的到来,才逐渐使地方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随着移民定居和族人繁衍,到清代中后期各家族往往会在  
族人管理资源分配社会秩序等方面遭遇众多挑战或困境,订立族规成为他们解决问题的普遍做法这些  
族规大多载于族谱中,或者刊刻在石碑上,为我们探讨成都平原的族规与社会变迁提供了丰富史料。  
本文主要研究对象是成都刘氏族规碑刻在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宝胜村刘家大院的祖堂西  
侧墙壁上,镶嵌着两块族规碑刻每块碑刻高约1,1.17,碑文为阴刻楷书,竖排左行,两块碑刻内容  
相连,全文近4000碑文刊刻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篇首为时任成都府简州知州霍勤炜颁发的示谕,准  
许刘氏族人呈报的新订族规立案遵行刘兴国等人在呈文中称,祖先由江西入川后在桃花寺附近置业定居,  
经历100余年后,“届兹人众族繁,恐有不肖玷辱先灵民等集族会议,仍遵先祖遗训,兴设尝会,培植风水,  
保固蒸尝,原期惩不法而赏有功”,于是,公议订立条规19,并且将先年治不肖之案及合约一同抄粘刊  
这里所谓的先年治不肖之案及合约”,是指刘氏家族订立的道光十六年(1836)“拆屋文约”、道光二十六  
(1846)“堰塘使水条规以及光绪十四年(1888)惩治族人的首状所以,刘氏族规碑刻的主体内容,除  
了光绪三十一年新订立族规条文外,还包括早前订立的两份合约和一份首状从内容来看,新族规与合约或  
首状分别属于独立的文本,后者并非族规条文的组成部分,但又与之密切相关刘氏族人认为早前的合约或  
首状对族人仍具有约束或警示意义,并且新族规条文的部分内容来自于早前的合约或首状,所以要将其一并  
刊刻从性质上说,四种文本各具特色族规按照调整范围分为单一性规范综合性规范两类,按照文  
根据刘氏新订立族规和合约首状的内容及形式(详  
见下文),可知光绪三十一年族规条文属于法条式综合性规范,道光十六年拆屋文约是合约式单一性规范,  
道光二十六年堰塘使水条规为法条式单一性规范,首状作为一种诉讼文书,不属于族规的范畴尽管  
刘氏族人将拆屋文约堰塘使水条规称为合约”,但二者是分别针对单一事项的专门规范,在本质上也  
属族规的范畴因此,刘氏族规碑刻实际上包含三种族规文本和一种诉讼文书,并且三种族规的性质各异,  
具有显著的多元性特征四种文本的产生时间,前后持续70,表现出显著的历时性特征这与我们常见  
的那些在某一时刻订立的单种族规文本是不同的,这种多元性和历时性使得刘氏族规碑刻具有独特的研究  
克利福德·格尔茨地方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杨德睿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261。  
参见:杜正贞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季氏修谱案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21ꢆ  
3
3;杜正贞《“异姓为嗣问题中的礼———以明清浙南族规修订为例》,《历史研究2017年第3,23ꢆ39;杜正贞习惯()的  
确认与生成:从诉讼档案到历史人类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141ꢆ149。  
以笔者在四川省图书馆所查阅的数十种族谱为限,发现《(简州)李氏族谱》(光绪四年刻本)、《(成都)周氏宗谱》(光绪三十一年刻本)、《(华  
)桂公祠林氏家谱》(光绪三十三年刻本)、《(华阳)范氏家谱》(1915年刻本)、《廖氏族谱》(1924年铅印本)等族谱均载有非常详尽的族规条  
。  
首状是宋元以来常见的一种诉讼文书,用于出首告状或自首坦白清代四川巴县南部县衙门档案所存首状显示,“原首被首多为服  
,且都属于卑幼犯尊长(参见:申艳茗《<南部档案>所见首状探析》,《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87)。  
刘氏家族的首状内容,亦属族内卑幼犯尊长的事例。  
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修订版),19ꢆ2035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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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辉族规生成与社会变迁———以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族规碑刻为例的研究  
,,而是逐一探讨各族规和首状文本生  
成的社会情境及其彼此关系,或有助于思考族规生成的过程逻辑和机制等问题,并深化对清代中后期成都  
平原社会变迁的认识本文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赐教。  
由赣入川与置业定居:刘氏家族史考略  
清代前期,四川是全国接受移民最多的地区据曹树基测算,乾隆四十一年(1776),四川总人口约为  
000,617,62%主  
要来自湖广江西广东福建和陕西等省,大多属于主动自发的经济性移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迁徙入  
1
③  
刘氏祖先是清初大规模入川移民中的一分子据族人介绍,当年他们的祖先刘立璋及其母李氏兄嫂刘  
立琼和陈氏一起从江西迁移进川,李氏在途中去世,最后只有刘立璋和兄嫂到达四川据光绪刘氏家谱》  
记载,刘氏的原籍在江西省赣州府安远县南水乡太平堡新田甲安远县位于江西东南端,壤连闽广,万山  
联络,地处丘陵区,全县万顷山冈一线田而已矣百姓惟以耕稼为业,但农事非常辛苦,课晴问雨,  
并日而营,三时迄无休息”,山区的农民只能以薪易米”,或者散种旱禾这里的土地承载能力较弱刘氏  
在安远的始祖是刘贵七郎,原居广东龙川县,于元末因人稠地窄而迁居此地,垦荒纳粮最初贵七郎和两  
个儿子置有大量土地,但明中期以后受到族人讼案差役繁重及用度奢侈等因素的影响,家族的土地规模不  
断减少随着族人的增加,人均土地亦越来越少至明末清初传到第十世刘怀泰时,其同祖父堂兄弟就有十  
,族众之繁可见一斑清初又有大量闽粤流民迁入该地,导致人地矛盾更加尖锐刘氏族人因人稠地  
,出外营生者众,有的去了瑞金兴国等地,到康熙年间则有不少族人迁往四川刘怀泰的孙子即是刘立  
刘立璋的父亲英年早逝,家里只剩下母亲和年轻的兄嫂,势单力薄,他们全家的生活想必变得更加艰难。  
这时,对他们来说,像其他族人一样迁到四川去,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出路。  
家谱并未记载他们入川的具体时间有一种说法是,刘立璋等人在雍正年间入川,但这与其他事实相  
矛盾刘立璋是到四川后才结婚的,他的妻子杨氏来自居住在今宝胜村八组九组的杨氏家族杨氏祖先的  
原籍,同样在安远县太平堡新田甲,只不过是在晚明时先迁居附近的长宁县(今寻乌县),后又迁上犹县,康熙  
二十七年(1688)杨奕延迁到四川成都龙泉驿桃花寺侧近定居,康熙四十九年(1710)他的叔叔杨乔俊亦搬来  
居住刘氏家谱记载,杨氏生于康熙三十一年(1692),其长子刘士桂生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所  
,刘立璋应该大约在康熙五十年到五十五年(1711ꢆ1716)间迁徙入川据乾隆安远县志记载,康熙五十  
学者刘蓬春教授曾以该碑刻为主要史料对成都东山客家的宗族管理风水观念以及宗族和官府的关系等问题作了系列细致研究,参见:刘蓬  
<刘氏家族示谕碑>看清代东山客家的宗族管理》,《中华文化论坛2008年第1,28ꢆ33(:该文载录碑刻全文,存在个别文字  
错误);刘蓬春东山客家的风水族规》,《四川文物2008年第1,78ꢆ82;刘蓬春清代东山客家的风水实践与风水观念———  
以四川成都洛带镇宝胜村刘氏宗族石刻族规碑文为例》,《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116ꢆ122;刘蓬春东山客  
家宗族组织与清朝地方政府的关系———以成都洛带刘氏宗族示谕碑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2,320  
ꢆ324;刘蓬春清代东山客家宗族组织的性质———以成都洛带刘氏宗族为例》,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编狮山论坛》(),四  
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35ꢆ145。  
曹树基中国移民史6(清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96。  
刘正刚闽粤客家人在四川》,广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72ꢆ83。  
2016729,刘氏族人访谈笔记。  
佚名纂修刘氏家谱》,光绪年间抄本,61a。  
董正修刘定京纂《(乾隆)安远县志1舆地志·形胜》,乾隆十六年(1751)刻本,8a。  
杨霄远薄敛疏》,魏瀛修鲁琪光等纂《(同治)赣州府志66艺文志·明文》,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6a。  
黄文燮修徐必藻纂《(道光)安远县志11风俗志·农事》,道光三年(1823)刻本,1b。  
曹树基明清时期的流民和赣南山区的开发》,《中国农史1985年第4,26ꢆ31。  
ꢇꢈꢉ刘士濬增修迁川实录谱系后序》,佚名纂修刘氏家谱》,62bꢆ64a。  
ꢇꢈꢊ光绪刘氏家谱没有记载刘立璋等人迁川的时间据孙晓芬介绍,刘立璋的八世孙刘隆文,曾在1980年代编修刘氏考正()族谱》(笔者  
在田野调查时未见该谱),称他们是在雍正年间迁川的参见:孙晓芬编著明清的江西湖广人与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56  
。  
ꢇꢈꢋ杨祖志杨祖云纂修杨氏家谱》,光绪二十三年(1897)抄本,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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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1713),赣州府境内发生了严重水患,安远县虽地势较高但亦未能幸免这次灾害很可能是刘立璋一  
家决定离家进川的促发因素。  
碑文记载,刘立璋在桃花寺置买粮业,创造房屋”。但刘氏族人对祖先创业方式的记忆却有两种自相矛  
:,;另一种则说刘立璋先靠佣工度日,稍有资财  
,从当时的情形看,刘立璋插占土地是几乎不可能的清初  
官府为了鼓励外省移民入川垦荒,允许移民自行插占土地,报亩定籍到了康熙末年,四川人口数量已达  
89.6,接近前朝万历年间的人口规模时任四川总督年羹尧就以虽川省丰稔,足以相容,然日久人  
2
,,此时的成都平原,实际上已经没有荒地可占了在刘家  
大院东北侧,今属宝胜村五组的地方是谢氏家族的聚居地谢氏原籍是广东省嘉应州,谢子安和妻子陈氏于  
康熙五十三年(1714)一起迁川,先到简州草池堰短暂居住,后迁宝胜寺侧近居住,买田1000余亩因此,  
大约同时入川的刘立璋一家,只能购买田地落业,碑文所载置买粮业应是事实他的兄嫂则在龙泉驿观音  
(今宝狮湖水库附近)置业定居,两处相距约15公里。  
刘立璋积累资本的历程和时间无从得知,但从他与妻子杨氏的同乡兼姻亲关系或可推测,这一历程和置  
业选址应该与杨氏家族有着密切关系据家谱记载,刘立璋在36岁那年就去世了据此推知,他应该最迟  
在雍正到乾隆初年买地置业在刘家大院东侧2公里处,有一名叫锦佳池的地方(今分属宝胜村一组和岐山  
村六组),是来自广东兴宁县的刘氏家族祖屋兴宁刘氏的入川始祖,雍正四年(1726)先迁居荣昌,两年后搬  
,(1761)据此可知,到乾隆中期,成都东山地区的  
土地价格和人口密度应该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刘立璋在此前置买粮业应该不会非常困难另据现在的田  
野调查可知,大概在乾隆中期,这里家族分布的空间格局基本定型也就是说,乾隆中期以后,在成都东山丘  
陵地区很难在一个地方买到数百亩土地了。  
,300相比谢氏的1000余亩土地,他们的产  
业并不算多他们定居后,刘立璋祖父母和父亲的遗骸都迁葬到新居地,并且将祖传江西龙灯和保护神  
菩倌”(土地菩萨)一并迁来他们积极与周边家族通婚联姻,并参与公共活动,融入本地社会距离刘家  
大院最近的场市是镇子场(今龙泉驿区洛带镇),该场的江西会馆在乾隆十七年(1752)兴设中元会,刘士桂捐  
1.8刘家大院附近的桃花寺,则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兴设了文昌会,五十一家参与,刘士桂  
亦是其中一员但是,在清代,刘氏族人获得功名者甚少,这或许限制了他们在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力。  
刘立璋生养了3个儿子并有10个孙子(详见图1),这是合同文约中所见的三大房九大房的由  
其后裔以本立士发成,昌盛兴隆贵;大学承先统,礼义登朝位的班辈排序从刘立璋算起,至今已传  
至第十二世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刘氏族人离散开来,除了居住在刘家大院外,还有大量族人分布在今成都  
市龙泉驿区金堂县郫都区新都区石板滩和成华区龙潭寺等地。  
董正修刘定京纂《(乾隆)安远县志7纪事志·灾异》,7a。  
刘蓬春东山客家的风水族规》,《四川文物2008年第1,80。  
孙晓芬编著明清的江西湖广人与四川》,156。  
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ꢆ1911)》,中华书局2001年版,69ꢆ70。  
四川总督年羹尧奏陈捐银以助军赏并请密谕整顿营伍折》(康熙五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8,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671。  
佚名纂修谢氏族谱》,光绪年间抄本,62b。  
佚名纂修刘氏族谱》,民国年间抄本,31bꢆ32a。  
刘蓬春东山客家的风水族规》,《四川文物2008年第1,80。  
孙晓芬编著明清的江西湖广人与四川》,157。  
ꢇꢈꢉ中元祀孤碑记》,乾隆十八年(1753),碑存洛带江西会馆门外。  
ꢇꢈꢊ文昌会碑》,道光十六年(1836),碑存宝胜村桃花寺内。  
ꢇꢈꢋ据家谱所载世系,发联房的后裔全部迁出刘家大院,故未列入九大房之内。  
ꢇꢈꢌ孙晓芬编著明清的江西湖广人与四川》,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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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辉族规生成与社会变迁———以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族规碑刻为例的研究  
1ꢃ刘氏入川始祖刘立璋及前后世系图①  
人满为患与族人离散:道光十六年拆屋文约订立的背景与影响  
,,但在实现有田可耕有屋可居和子孙  
满堂的理想后,他们无疑对未来充满信心然而,因族人繁衍增多和生产生活资料的有限性,过不了多久,移  
民后代子孙就会遇到田地和房屋的难题刘氏族规碑刻刊载最早的族规,是订立于道光十六年(1836)十一  
月二十日的拆屋文约”,此时距离刘立璋入川约120该文约说到,刘氏家族内眼今死者死,病者病”,一  
种对生命和健康的担忧正笼罩着族人大约就在当年的秋收以后,刘氏族人便专门请来阴阳先生看原因。  
阴阳先生发现,“先年老屋当门所种树林与下檐菜园之地,修为房屋之所与老屋实有关碍”,老屋左侧本欲  
公坟墓后所修房屋与祖地亦有关碍”,他还告诫说,“若房屋不拆,日后被祸不小,伤害实多,不惟退财破产,  
而且害人损丁”。在这种焦虑不安之驱策下,三大房子孙在香火堂商议,惜死顾生达成一致,强制要求房  
主限时拆去先年所修有碍风水的房屋粪房和猪圈等,砍去老屋当门的树木,要求以后任何人不得在老屋当  
门左右下檐和祖坟后修建房屋,违者将被强拆,甚至报官究治,并相约:“恐口无凭,立合同三张,各房执一张,  
子孙永远存照。”该文约是专门针对族内修建房屋的规定,因此属于单一性族规,其内容并不复杂但若要理  
解该族规订立的背景和逻辑,我们需要思考以下三个重要问题:其一,族人为何先年在此处修建房屋? 其二,  
刘氏家族强拆族人房屋的权力来源为何? 其三,强拆房屋会带来什么后果?  
拆屋文约签订之时,刘氏族人已繁衍至第五六代以刘立璋的儿子为第二代算起,刘氏家族的男子  
数量从第二代到第五代分别是31028人和66笔者曾统计过附近另一移民家族廖氏家族的人口  
,从时间上看,移民家族人口大幅增长开始于嘉  
庆初年,这与四川全省人口数量增加的特征相一致据学者研究,到道光十六年(1836),四川人口总数已超  
2500相应地,相比清初人均耕地面积则大为减少这虽然尚未威胁到人们的生计,但有些人在房  
屋居住方面已遇到不小的麻烦。  
刘氏家族所在的宝胜村,位于成都平原东部低山丘陵区这里的村落与平原腹地一样,都是散居形态,  
农民居住的农庄俗称为林盘”。林盘的内层为房屋宅院,外层为竹林树木环绕,林盘之间则为耕地东山地  
区大多数传统房屋是一种类似于四合院的样式,由上下两个堂屋组成,故称为二堂屋”。按照房间数量,它  
又分为两种样式:一是硬八间”,即共有8间房屋;二是假六间”,即只有6间房屋,没有左右厢房这样  
的一座四合院是房屋的基本单元,因周围基址的宽窄和人口的多少,可在左右两侧按照相同样式造屋,组成  
一个具有三个五个或更多四合院相连的横长形建筑物,且每座四合院都有一个独立的大门,各四合院之间  
本图据刘氏家谱50aꢆ67b页绘制。  
参见:陈世松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313ꢆ379。  
郭广辉移民宗族与地域社会———以清代成都廖氏宗族为中心的讨论》,西南民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57ꢆ61。  
参见:刘铮云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396另据王笛测算,道光十五年(1835),四川省人口  
总数是2473.4万人(参见: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ꢆ1911)》,80)。  
陈洪东传统家屋的居住空间与礼制文化的变迁和转型———以成都东山客家家屋文化变迁为个案》,《求索2013年第4,225ꢆ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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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以上堂屋的檐廊相通民间一般称为某家大房子或老房子,常以五匹或七匹大门来表示房屋的规模。  
刘家大院现仅残存一个较为完整的四合院,属于硬八间样式,横长为12.5,纵深是14上堂屋  
2
2
和下堂屋各房间面积约为20m,厢房和门厅面积约为14.5m虽然两侧房屋已被新修的独立房屋所替代,  
但从该林盘房屋基址的长度可以推断,刘家大院原来共五匹大门,即共有40个房间在刘家大院东南方向  
400,原有另一座刘氏家族的大房子,此前因政府征地而拆毁,不见踪迹如果此座大房子与刘家大院  
的规模样式完全一样,则刘氏家族的房屋一共有80随着族人的繁衍,人均占有的房屋势必越来越少。  
拆屋文约记载,自建房屋的族人是昌仁和骍龙骍龙应该是某位族人的字或号,未能根据家谱确定其身  
昌仁是长房发魁的孙子,按各兄弟分家时均分房屋计算,昌仁可分得的房屋为1/135,即约为0.6  
如果去除门厅祖堂和厨房等地,他所分得的房屋则不足半间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即便算上所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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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分得的生活空间仅为10m昌仁生有2个儿子,他们每人都仅能分得1/4间房刘氏族人所住房屋  
和生活空间的逼仄,由此可见一斑昌仁所在的长房会首先遇到这一难题,如果兄弟子孙数量众多而又不富  
,房屋居住问题就会更加突出在田野调查中可以发现,现在东山地区的林盘基本都创建于清初至道光年  
,,在原有林盘附近新建四合院房屋的可能性已经很小  
如果  
个人再没有足够的钱财到他处购置房屋,除了在附近隙地或自己分得土地上修建房屋,别无他法族人在妨  
碍风水的地方修建房屋,实属无奈之举。  
自建房屋的族人看到老屋门前和祖坟后侧有空地可用,可能未曾料到会妨碍风水并招致族人的群起反  
在传统时代,人们认为房屋不仅仅是一个居所,还是一个与宇宙有关的有能量的空间”,房屋的方位和  
空间布置要讲求好风水”,占风水的基本原理是一个位于有利地形的房宅,部分由方位决定,也由山丘溪  
大石和树木的配置与形状决定”,房屋构造的细节以及布局设计都是为了顺导宇宙能量而为居住者  
谋利避害在成都平原,林盘与周围的耕地水流道路林地及相依托的台地和丘陵等构成一个密不可  
刘氏家族所请阴阳先生认为,昌仁等人修建的房屋和当门树木的配置不利于的流通,造成  
族人或病或死从科学的角度理解,风水是想象的知识,并非刘氏家族遭遇危机的真实原因,我们不必深究。  
但值得追问的是,刘昌仁等人修建的房屋被强拆何以可能? 刘氏家族的权力来源和实施手段为何?  
拆屋文约记载,在听到阴阳先生的告诫后,刘氏家族的三大房子孙目击心伤,情实不忍”,约齐叔  
侄兄弟老幼尊卑人等”,在老屋香火堂商议此事惜死顾生为原则,三大房人老幼同心,祖孙合志”,决  
定拆除有碍风水的房屋粪房和猪圈,砍去树木,并规定日后不许在此处复修房屋这一决定体现了集体(三  
大房人)对个体(刘昌仁刘骍龙等人)的强力压制文约的签订者共有10,分别来自字班辈的10个  
房支(参见图1),其中字辈2,“字辈6,“字辈2,他们均是刘昌仁的祖父叔伯或兄长。  
这说明这一文约的签订和执行,依赖的是长辈对晚辈的权威文约中出现的概行尽拆”,“若有不依从者,三  
大房人到前一概与他砍去拆了以及倘有一人胆敢复修房屋横霸,众族人到前预先拆屋,以后与他理论等  
表述,说明这一族规具有强制性因此,我们看到刘氏家族拆屋文约的逻辑是:集体(家族)的利益优先于  
个体(族人)的利益,后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前者。“拆屋文约反映出刘氏家族长辈权威以集体(三大房人)的  
名义转化为家族的管治权力,这一权力表现为外部的强制性惩罚。  
刘昌仁因家庭内部分家的排挤效应,被迫在老屋外围修建房屋刘氏家族订立的拆屋文约”,又将他  
排挤出刘家大院经过双重排挤作用,刘昌仁刘骍龙等人只能搬离老屋,到他处购置或租赁房屋居住。  
当然,也有族人主动搬离老屋到异地置业的情况出现我们从清代到民国年间东山地区的契约文书中可以  
看到,大约有1/5的土地房屋买卖契约,显示卖主出售产业的原因是移业就业移窄就宽不过,无  
刘昌仁的曾祖父兄弟3祖父兄弟3父亲兄弟5自己兄弟3按照兄弟均分的原则计算,他所应得的房屋即为1/135。  
成都平原腹地和东山地区的地貌具有大平小不平的特点,地势低洼处容易积水而造成洪涝灾害,不宜修建房屋。  
白馥兰(FrancesaBray)《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江湄邓京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47ꢆ48。  
方志戎川西林盘聚落文化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30ꢆ34。  
郭广辉清代民国年间成都乡村的田房产业交易———<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ꢆ1949>为例》,《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5年第3,50ꢆ51。  
174  
郭广辉族规生成与社会变迁———以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族规碑刻为例的研究  
论是被动搬离老屋,还是主动异地置业,都与老屋或祖地的生产生活空间狭窄有重要关系,并且在客观上都  
造成了族人的离散随着各房子孙越来越多,搬离祖屋的族人也就越来越多他们搬离后,他们的名字在家  
谱上往往成为一个尽端”,其后人信息不见记载刘氏家谱可知,第五代字辈族人共66,其中  
7位搬离老屋 40%  
;第六代字辈族人共88,其中45位搬离老屋,51%晚清以来,族人离散  
,
2
的速率和比例越来越高这是晚清成都平原人口高速增长后人口流动和家族离散的一个缩影生态环境、  
房屋结构与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在中国其他地区亦普遍存在,同时又有显著的区域特征如闽西南地区土  
楼的结构形式与分家的矛盾,就导致本地人口的大规模流出,他们或迁到附近村落乡镇,或迁到江西浙江  
,但成都平原的人口流动,大多是流向附近村落,或者迁到附近州县,  
跨出成都府或四川省的少之又少伴随着高频率的人口流动和家族离散,清代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田地房屋  
产权亦发生高频变动,社区人口不断重组,社会关系趋于复杂,社会秩序的维护遭遇重大挑战,乡村社会组织  
因之呈现出显著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特征。  
从私家堰塘到公共堰塘:道光二十六年堰塘使水条规订立的逻辑  
对生活在林盘中的人们来说,房屋是最重要的生活设施,而土地和堰塘则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成都东  
山地区是一片低山丘陵,海拔在500ꢆ1000米之间由于地势相对较高,发源于平原西部龙门山脉的河流均  
绕行此地,东部龙泉山脉的细小溪流灌溉田地的作用又非常有限,直到唐宋时期东山地区的土地才逐渐垦辟  
这些无法得到江河溪流灌溉的田地,只能靠天降雨,在宋代被称为雷鸣田东山雷鸣田在类  
型上属于塘田,与唐宋时期全国山泽地区的圩田梯田的开发进程是基本同步的,都属于灌排农业”。塘田  
的灌溉,最重要的是人工开挖山塘蓄水,塘的面积与所灌溉田地的面积之比约为2∶83∶7在东山地  
,除了挖塘,还可以在小溪流中以土石为材料潜水筑堰以蓄水,称为河堰有史志云,壅有源之水,引  
而注之,分流接派,曰堰;聚无源之水,潴而蓄之,挹彼注兹,曰塘皆以人力补天工,润彼嘉谷也所以,  
成都平原的人民通常以堰塘统称本地的水利设施。  
明代后期,成都地区各州县的堰塘数量相当繁多,,,渠  
,,随着外省移民的涌入和土地开垦范围的扩大,修复或新建水利  
设施是最急切的工作到东山地区落业定居的移民,其首要任务就是挖筑堰塘实际上,挖筑堰塘和修建房  
屋一般同时进行,因为挖出的泥土可用来平整抬高屋基以及打成泥砖以筑墙同时,堰塘还可用来养鱼提  
供生活和灌溉用水,是移民定居后不可或缺的生活生产设施据刘氏族人介绍,老屋附近原有一座30亩的  
大堰塘,是入川始祖刘立璋的长子刘士桂率领家人开挖的,故数百年来该大堰叫作刘士桂堰子东山地  
区的堰塘多以挖筑的家族姓氏命名,如在刘家大院附近就有刘家大堰钟家堰塘李家堰罗家堰游家堰白  
家堰等,甚至有的以开挖堰塘的个人名字命名,如刘士桂堰子刘桐棕堰塘等从名称就可看出,这些堰塘基  
本属于私家所有在管理制度上,这些私家堰塘由自家管理,与平原腹地的堰渠体系有长有吏有夫有约有  
的管理制度不同。  
堰塘的性质并不决定于挖筑所费工力的多少或灌溉田地的面积,而是决定于灌溉田地的产权结构各  
郑静土楼与人口的流动:清代以来闽西南侨乡的建筑变革》,《全球客家研究》(台北)2(20145),141ꢆ142。  
郭声波四川历史农业地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62ꢆ66。  
潘洞圣母山祈雨诗》,袁说友等编成都文类上册,赵晓兰整理,中华书局2011年版,80。  
唐启宇编著中国农史稿》,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571。  
有关四川丘陵区堰塘的形态和修建方法,可参见:程得中传统社会巴渝地区的堰塘建设及管理》,《农业考古2018年第6,142ꢆ147  
。  
张凤翥纂修《(乾隆)彭山县志3沟洫志·堰塘》,乾隆二十二年(1757)刻本,1a。  
冯任修张世雍等纂天启成都府志6水利志》,李勇先校点,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四川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整理成都旧志》,成都  
时代出版社2007年版,93ꢆ95。  
佟世雍修何如伟等纂康熙成都府志28水利》,李勇先校点,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四川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整理成都旧志》,第  
1
67。  
刘蓬春东山客家的风水族规》,《四川文物2008年第1,80。  
ꢇꢈꢉ魏用之新都水利考》,陈习删修闵昌术等纂《(民国)重修新都县志第六编文征》,1929年铅印本,2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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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报(社会科学版)  
移民家庭落业定居时挖筑的堰塘,只是用来灌溉自家田地,家长可决定所有事务,这时的堰塘是私有性的。  
然而,当家庭分家或田地买卖时,堰塘水分会随着田地产权的变化而被分割东山地区的分家文书,会明确  
规定各股产业的田地房屋和堰塘的水分权利如道光三年(1823),袁氏的分关文书就注明:“堰塘壹口,叁  
,在土地买卖契约中,大多亦会注明堰头水道仍照旧例灌溉,  
或者依照买卖土地面积规定堰塘使水的份额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当同一堰塘灌溉田地属于不同所有人,它  
就具有了公共性因堰塘蓄水是有限的,如何分配,需要各相关所有人协商确定若有人不遵约定,就会引  
起矛盾和纠纷堰塘水分析分的次数越多,涉及所有人越多,引起矛盾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加上不同  
田地的面积大小位置高低以及距离远近各不相同,在争相使水的时刻非常容易产生冲突从根本上说,  
这类矛盾和纠纷的产生,缘于堰塘性质的变化,即从私家堰塘变为公共堰塘。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刘氏家族的堰塘使水条规”,就是因这类矛盾和纠纷而订立的其文记载,  
此时刘氏家族共有大小堰塘二口,河堰三座”,田地分上下三节,但因人多分受,插花佃卖不一,使水  
不均,强者多栽,弱者不忿”。前文已述,至道光年间,刘氏家族已经繁衍至第五六代,经历过很多轮次的分  
,再加上土地买卖和租佃导致的土地产权变动,刘氏祖先挖筑的堰塘早就变成了公共堰塘有些族人或土  
地所有者不遵约定,强行占水或阻挠他人,便会出现所谓强者多栽,弱者不忿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刘  
氏族人共签订了十条规约这些规约大体可分为四大部分:一是明确权利,如第九条规定堰塘河堰四处有  
田之人,人人有分,不得胡说你我有无”;二是明确义务,如第一条规定堰塘河堰的堰埂有分人等,帮工出  
”,第二条规定冬水田的田埂由自己培补封塞”;三是明确各堰塘河堰灌溉的田地分布及用水时间和顺  
,共包含第三至第八条等六条规约,是该合同的核心内容,确定大堰之水不许灌溉大坝沙田车水遵循延  
上而下的原则天旱时节优先保障秧田的用水等事项;四是成立管理机构,如第十条规定年年公报堰长三  
,经理水事”,若有违反条规者,“经理水事三人传众是问,任随三大房人等将过分栽插之田到秋收割归众,  
不得为情不罚如有豪强,禀官究治”。显然,该合同与拆屋文约一样,都只针对单一事项,因而属于单一  
性族规,并且都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  
水利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区域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议题王铭铭提出,在中国社会中,从朝廷到农村社  
区乃至家庭,都可能因争夺水利这一农业社会的核心资源而展开斗争,“斗争的结果,有时是社会依据利益产  
,我们看到,成都东山地区围绕堰塘的使水纷争,实质上是家庭之  
间的纷争,这会让刘氏家族内部产生分化30年来,学者们对库域型”、“泉域型”、“堤垸型等类型的水  
利社会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他们关注的多是大中型水利设施的修筑管理及其社会意义等问题,虽  
有提及在南方丘陵山区广泛存在的像成都东山地区堰塘一类的小型水利设施,却缺乏专门而深入的研究。  
不过,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认识成都东山地区小型堰塘的鲜明特点其一,堰塘修建之初,尽管  
需要较多人力,是家长邀请亲邻友人或雇请人工来挖筑,故堰塘属于私家所有而非公共资源家长就是堰塘  
主人,对堰塘的管理和使水具有唯一的绝对的支配权这与大中型水利设施的修建需要官府督导或区域内  
跨家族的人群合作是不同的,因而堰塘修建并未产生家族或区域联盟其二,随着堰塘灌溉田地的产权转  
,因堰塘蓄水的有限性,田地所有者或租佃者之间容易围绕使水和堰塘维护问题产生纷争和冲突,这促使  
地邻间产生分化像刘氏家族一样,林盘附近的土地大多属于同一家族所有,故堰塘使水的纷争会促使族人  
间的分化而非聚合他们的矛盾表现为个体或家庭间的矛盾,而非家族村落或区域联盟之间的矛盾其  
,堰塘修建之初,无需设立管理机构,但到堰塘灌溉田地的产权构成愈趋复杂的时候,才需要设立堰长作为  
管理机构刘氏家族的使水条规说明,堰长由各房分别公报一人组成,并未按照堰塘灌溉田地面积的多寡来  
胡开全主编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ꢆ1949)》,巴蜀书社2012年版,350。  
胡开全主编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ꢆ1949)》,15。  
史进爵修筑诸法》,四川省水利电力厅编著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456ꢆ457。  
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读书2004年第11,21。  
相关研究综述,参见:张俊峰二十年来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新进展》,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编山西水利社会史》,北京大学出版  
2012年版,163ꢆ187;张俊峰当前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新视角与新问题》,《史林2019年第4,208ꢆ214。  
176  
郭广辉族规生成与社会变迁———以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族规碑刻为例的研究  
产生其四,堰塘所涉社会范围较小,并未有因堰塘而产生的神灵或庙宇由上述特点可知,在成都东山地  
,人们因堰塘使水纷争产生的是离心力”,而非聚合力”。清代四川一些州县保存的诉讼档案显示,有关  
堰塘使水的纷争和冲突并不鲜见为了应对这种困境,如果堰塘的使水者主要是某家族的成员,就需要像  
刘氏家族一样制订使水条规;如果堰塘使水者来自不同家族或其关系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官府来裁决和订立  
条规成都东山地区的堰塘使水条规的意义在于:创立管理机制,明确各家的权利和义务,尽量减少纷争而  
形成新秩序。  
无业游民与团族难安:光绪十四年首状的社会镜像  
就在拆屋文约堰塘使水条规签订之际,鸦片战争爆发,中国近代史的进程由此开启鸦片战争并  
未给居于内陆的四川地区带来显著的直接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依然平静如常对刘氏家族来说,在处理完房  
堰塘问题后,家族秩序和日常生活可能暂时会有所好转然而,此时族人或许无法预料到的是,40年后  
族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会遇到严重威胁,社会秩序会越来越差光绪十四年(1888),刘氏家族的一份首  
状显示,是年刘家祠九大房家族将偷盗焚杀族人的刘兴銮及其兄刘兴隆捆送简州衙门,前者被判装笼致  
”,后者因管束不力和纵容罪而被判终身监禁我们不禁要问,清末刘氏家族何以出现族人相互残杀的  
局面? 40年间,成都平原的社会状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前文已经提到,道光年间,四川人口已达到较高规模在土地矛盾加剧的同时,伴随着土地集中,贫富分  
化愈发严重然而,成都地区有着发达的土地租佃市场和手工业商业贸易,人们的生计实际上并不会受到  
但是,有些无产者因从家庭或家族离散出来而缺乏管束和帮助,又因懒惰而成为游民或加入  
啯匪团伙,使得偷盗抢劫啯匪聚集等事件屡有发生,社会秩序愈趋混乱,社会风气渐趋败坏道光末  
,太平天国起义的发生,将四川强行卷入历史洪流中四川虽不是主战场,但却是清军的大后方前线的  
协济省份为了筹集军饷,四川官府采取预征田赋加派津贴抽收盐厘开办捐输征收厘金等举措,加上  
清廷铸造大钱导致通货膨胀让百姓的生活负担大大加重,破产者和流浪者大为增加四川多地发生起  
,,同治元年(1862)三月,起义军溃兵窜扰镇  
子场(今洛带镇)和附近的龙泉驿柏合场等地,镇子场保正刘凤图率团勇追击至华阳县西河场(今西河镇)被  
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少百姓被裹挟进起义军队伍中,庐舍田地被摧毁,社会更加动荡不安为了防御  
李蓝义军,咸同年间,成都各州县开始兴办团练战乱平定后,为了进一步安定社会秩序,光绪初年,四川总  
督丁宝桢奏兴保甲,当时简州共编联66大保,每保设总保正一人副保正一二人不等,团保成为重要的基  
层组织。  
,
刘氏家族的刑事案件,就发生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首状记载,刘兴銮曾无所不为”,在光绪十年(1884)  
偷盗焚杀族叔刘盛清我们在刘氏家谱中没有发现刘盛清和刘兴銮的名字,因而无法获知他们的服属  
关系,首状亦未交代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缘由首状称,凶案发生后,族众本来要将刘兴銮捆送官府,被其胞  
兄刘兴隆硬保下来,“书立服字,逐出,永不回家扰害团族”。按照清朝律例,“凡谋财害命,照律拟斩立决”,  
,便所以,照清代法律,刘氏族人需  
要将刘兴銮送交官府,并应处斩刑刘氏家族的做法并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首状称系因刘兴隆硬保才  
未将其送官,可能主要是为了洗脱罪名不过,就家族法的惩罚方法来说,将族人逐出并令其永不回家”,  
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305ꢆ308。  
吕实强近代四川人口密度与人口压力的分析》,《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5(19774),423ꢆ446。  
王树桐等修米绘裳编辑《(同治)续金堂县志1建置志·官署》,清同治六年(1867)刻本,3a。  
参见: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22灾异篇·兵灾》,1927年铅印本,32b;罗廷权修马凡若等纂《(同治)仁寿县志》  
15志余》,清同治五年(1866)刻本,33aꢆb。  
隗瀛涛等主编四川近代史》,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33ꢆ43。  
参见:胡汉生李蓝起义史稿》,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27ꢆ104;隗瀛涛等主编四川近代史》,64ꢆ87。  
余鸿观蜀燹述略5义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41(407),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12bꢆ13a。  
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19食货篇·户口》,1bꢆ2a。  
大清律例26刑律·人命》、25刑律·贼盗下》,张荣铮等点校,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43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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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家法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大约过了三四年,刘兴銮又回到刘  
家大院如首状所述,“今遂浪尽无聊,归家霸踞老宅,恃刘兴隆窝留,昼食洋烟,夜间行窃,以致团族难安,被  
劫受害之家不少族众捕拿送究,伊胆吼移送处不毙,回家定要焚杀劫夺等语”。为了保卫族人的生命财  
产安全,“剪除一方之害”,刘氏族人不得不将其兄弟一起捆送衙门,交给官府来处治。  
因为首状并未载录刘兴銮兄弟的辩诉,我们无法判断该首状内容的真实性但从文字表述中,我们可以  
看到一种真实的时代剪影和社会镜像据首状描述,刘兴銮是一个无产者,常年在外流浪,嗜好鸦片,靠行窃  
为生,并有命案在身事实上,刘兴銮的无所不为”,并不是特例,而是一个群体的缩影自嘉道以来,成都  
地区市井场镇每多游荡无业赌博好事之辈,于赛神演剧赴会赶场之日,勾引乡愚,使富者破悭囊,贫者  
卖田宅,呼朋引类,群聚轰饮,酒酣气盛,动辄斗殴,甚或勾引赌博,乘醉强奸,因醉行窃”,导致废时失业又  
狱讼益繁道咸之际,“吏胥贿通衙门,结盟聚赌,豪夺巧偷者,虽势焰薰灼,咸指而目之以为非类同治  
以后,此风少变可以看出,在清代中后期以来,成都平原就有不少无业游民,并且群体规模逐渐增大,刘  
兴銮就属其中一员这一人群产生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包括前述人地矛盾的加剧社会风气的转移动  
田赋加派以及哥老会的传入等因素但不应忽视的是,前述的道光年间拆屋文约”,说明家族因居住空  
间的限制及其采取的排挤策略客观上让一些族人成为游民当刘兴銮归家时,族中长老称其霸踞老宅”,  
说明他已经完全失去在刘家大院居住的权利然而,站在这些无业游民的角度,他们的生活容易染上吸食鸦  
片或聚众赌博的恶习,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靠行窃为生,并且为了保全自己而积极加入盟会团体当他们  
走投无路时,很可能会侵害族人或邻居的财产甚至生命,造成团族难安的恶果家族将被视作威胁的族  
人逐出,却难以避免受其伤害所以,在社会失序的状态下,不论是被家族排挤逐出的个人,还是家族自身,  
都会受到伤害或威胁,这就使得彼此之间关系更为紧张,冲突更为剧烈。  
在官府和士民眼中,这些为非作歹的无业游民是应被惩治的对象这种观念在族规戒约中就有所反映。  
编修于光绪九年(1883)华阳范氏族谱》,就载入该家族的戒约之一:“各房嗣孙或有不贤不肖,嫖赌奸盗,  
学习邪教,食鸦片烟,入英雄会,偶犯一弊者,凭族扣其丁分,不许入祠祭祀倘顽梗不服,为祠首者协同祠众  
送官处治范氏家族与刘氏家族一样,如族人为初犯或偶犯此处所述种种恶行,就剥夺其作为族人的权  
,甚至将其逐出家族这是家族内部的惩治如果这一惩治无效,族人顽梗不服”,或屡犯不止,则要由族  
中首领将其送官,按照国法处治过去一般认为,家法族规是国法的补充,前者有协助后者维护社会治安的  
作用这一观念无疑是站在国家和国法的立场而言的但站在家族的立场,我们可以发现,晚清刘氏家族为  
了解决族内问题和维持家族秩序,不得不主动引入国法所以,这一行为的实质是,在社会矛盾加剧和家  
族秩序遭遇严重危机时,刘氏家族不得不借助官府和国法来解决族内问题这一现象无疑在客观上强化了  
官府权力和国家法律在基层社会的渗透与实施。  
国家认同与家族权力:光绪三十一年新族规的内容与实质  
在很多家族像刘氏家族一样感到团族难安的时候,周遭的社会也不太平,正孕育着更大的危机光绪  
十七年(1891),重庆被迫开埠通商,四川农村社会经济自此受到外国商品的严重冲击,加上官府滥加捐税、  
水旱灾害地主盘剥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至世纪之交,四川有更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失业,阶层分化日趋严  
光绪二十五年(1899),四川总督奎俊在奏折中描述了当时的社会情势:近则贫民日众,教民日多,人  
心亦觉浮动,啯匪枭匪散练游勇之外,又有平会成会江湖会孝义会等名目,成群结党,劫夺为生;无业游  
民遍地皆是,掳抢之案,层见迭出受到八国联军侵华和义和团运动的影响,20世纪初年,四川多地爆  
费成康论家族法中的惩罚办法》,《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5,18。  
朱鼎臣修盛大器等纂《(嘉庆)郫县志18风俗》,清嘉庆十八年(1813)刻本,3a。  
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22礼俗篇·风俗》,2aꢆb。  
范宗政纂修华阳范氏族谱》,光绪九年(1883)刻本,“约例”,1b。  
彭通湖重庆开埠后四川农村经济的变化》,《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20ꢆ27。  
参见:隗瀛涛等主编四川近代史》,325ꢆ34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之农民运动类1003,转引自:张力四川义和团运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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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辉族规生成与社会变迁———以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族规碑刻为例的研究  
,据民国简阳县志记载,光绪二十八  
(1902)二月,“神拳由资阳乐至传入,妄称神灵附体,念诵咒语,可御枪殴,被惑者日众,州境镇子场三星  
芦葭桥等处均受其祸匪首李永洪……七月廿五日率党数百人劫掠镇子场,州牧颜守彝派兵往御,众寡  
不敌,哨弁陈秉钧阵亡镇子场附近的各家族都难免受其影响,并且不少人可能亦参与其中为了快速  
清剿拳匪”,四川官府一再要求各地整顿团练,严查保甲,实行连坐之法,以清盗源。  
光绪二十九年(1903),霍勤炜接任简州知州,将清除盗源”、安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社会经济作为施政重  
在这一背景下,大约在光绪三十年(1904)秋冬季节,刘氏家族拟定条规19则并呈报官府,并于次年正月  
获准立案粘贴,示众遵行前文已述,刘氏族人新立族规的目的在于遵先祖遗训,兴设尝会,培植风水,保固  
蒸尝,原期惩不法而赏有功”。这一精神与当前官府整顿社会秩序的要求非常契合新族规的内容大体可归  
为四类:第一类是关于家族权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5;第二类是关于蒸尝会的会产和运作规则,3  
;第三类是关于堰塘堤埂维护与使水的规定,5;第四类是关于维护族内治安和社会秩序的规定,6  
为便于阅览与分析,笔者将新族规的内容摘要及其与早前合约或首状的相关内容汇列成对比表(见表  
)
1
1ꢃ光绪三十一年刘氏族规内容摘要及其与早前合约或首状的相关内容对比表  
别  
光绪三十一年刘氏族规内容摘要  
1)公举族堰长经理人,并呈报官府;(2)三年报换,以上保下;  
早前合约或首状的相关内容  
(
(
3)不得贪婪受贿徇情偏袒一人擅专,违者议革;(4)报换时,若道光二十六年堰塘使水条规第十  
把恃()霸当则禀官究治,留充管理须公同酌议;(5)族堰长经条:年年公报堰长三人,经理水事。  
理人均有薪水,每年一千二百文。  
权力机构  
道光十六年拆屋文约规定,若因族  
(
1)同治年间设立蒸尝会,大房三房均设春尝会秋分笼灯会,会  
人修屋拆屋产生诉讼费用,“将碾子田  
租谷所用”。  
产碾子塘水田8亩分属四个会,若有买业讼事培植风水田埂  
蒸尝会() 等事务,“停会出钱支用,无事祭祖做会”;(2)周济族内鳏寡孤独、  
废疾缠绵贫苦无依者;(3)尝会应做事件,由族堰长经理商妥照  
规办理,若有人阻挠,禀官究治。  
道光二十六年堰塘使水条规约定,  
因使水产生的讼费由碾子堰塘租谷  
支付。  
(1)老屋当门冬水田堤埂朽坏严重,误却春耕,“甚至国课无输”, 道光二十六年堰塘使水条规第一  
现从尝会内提钱培补;(2)确定不同地点堤埂的宽高尺寸;(3)修条:堰塘河堰培补堰埂,有分人等,  
复旧水沟,各田小埂自行培补,各田留水五寸割谷,阻挠工程者向帮工出力”;第二条:当门冬水田各人  
官府禀究;(4)大坝子大堰水有来有往,不得阻持,“可以保风水, 田埂自己培补封塞”;第六条:大坝河  
亦可以保全国课”;(5)蓄水使水规定自光绪三十一年春正式实堰仅车大坝和中下二坝沙田,大堰水  
堰塘堤埂  
。  
永不许车大坝栽插”。  
(1)族人不得欺孤灭寡以富欺贫恃尊凌卑,否则轻罚重禀;(2)族  
内重件祸事先投凭族堰长经理人商议处理,如不能息,才准呈控,  
若未先投族而即行瞒控,“轻则赔案,重则禀究,以正族规而敦族  
”;(3)族人偷盗,将犯事人房业买归蒸尝,并逐其搬迁,若恃横不  
,禀官严究,“照光绪十四年族送窝贼伙窃之族裔刘兴銮为榜  
”;(4)老屋不许招佃外姓居住,售卖房业以族人优先承买,无人  
则由蒸尝各会承买;(5)族内无业子孙借佃霸踞房屋滋扰良善盗  
窃等,由主家退押逐搬,分别良莠;(6)若族人或外姓佃户犯有盗窃  
之案挟仇挟嫌扳诬族内良善,由族堰长禀官严究。  
道光十六年拆屋文约规定,族人修  
建房屋种植树木,不得妨碍风水,否  
则将被强拆倘有不遵,则禀官究治。  
光绪十四年首状记述刘兴銮扰害  
团族的事迹,包括焚杀族人霸踞老  
吸食洋烟偷盗等。  
维护治安  
ꢃꢃ光绪三十一年,,,1事  
参见:张力四川义和团运动》,48ꢆ132。  
林志茂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22灾异篇·兵灾》,34a。  
参见: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教案与义和拳档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722ꢆ756。  
碑刻原文内容次序较为散乱,表中内容分类及序号由笔者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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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条规数量可以看出,刘氏家族新族规的主要内容是维护族内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法则重申堰塘使水的规  
则以及产生和更换权力机构的原则从具体内容看,新族规相对于早前的族规或首状,既有继承,也有修改,  
还有新增继承的内容主要包括:家族尝产碾子堰塘水田的租谷用来支付讼费;有关堰塘使水的规定和顺  
,“道光年间九大房立有合同文约,各执为据”;培补堤埂的义务均照老规”;族内修建房屋不得有碍风水;  
对犯有焚杀盗窃霸踞老屋等人的处置办法,“照光绪十四年族送窝贼伙窃之族裔刘兴銮为榜样”。修改的内  
容主要包括:原来只公举堰长管理堰塘使水事务,现在根据需要公推族堰长和经理人来管理族内一切事务;  
老屋当门冬水田的大堤埂,原由田主各自培补,现从蒸尝会提钱培补;此前规定大堰水不过大坝子,“现凭族  
会议,水道不通,难以栽插,此后大坝子大堰有来有往,不得阻持”。新增的内容主要包括:族堰长和经理人  
的产生更换原则和方法;蒸尝会()的设置和作用;族内有违治安的其他行为(如欺孤灭寡以富欺贫)的处  
置办法;族人房业买卖的新规定。  
上述族规内容的不变”,既是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家族演变和社会变迁的结果与反映,也体现了  
综合性族规生成的逻辑和机制自道光十六年刘氏家族订立拆屋文约”,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订立新族  
,历时约70从前文分析可以知道,70年来,刘氏家族遭遇到人满为患住房逼仄堰塘使水纷争激烈、  
堤埂培补不力影响农田耕作族人中的无业游民数量增加盗窃焚杀导致族内治安面临巨大威胁等问题,并  
且随着地方战乱开埠通商和税捐增加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问题和矛盾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形  
势更趋复杂因此,刘氏新族规既要处理数十年来一直存在的老问题”,还要解决近年逐渐出现的新问  
”,解决方法亦需因形势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社会事实的存在叠加和变迁,决定着综合性族规的内容并  
非订立那个时刻的一次性知识生产,而是对原有单一性族规和其他约定案例的继承修改和新增的产物,  
是层累性的知识生产。  
刘氏家族新族规中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呈现出两大显著特征:一是国家认同的多面化,二是家族权力的  
集中化在道光年间的拆屋文约堰塘使水条规,仅仅提到若有不遵约定者会被禀官究治”,除此以  
外几乎不见国家的影子但在光绪三十一年新族规中,多处可见国家的存在首先是在有关堰塘使水  
和堤埂培补的条规中两处出现国课”。一处指出老屋当门的大堤埂因各家分受,各怀奸心,误却春耕,以致  
三年两不栽插,合族人众实难度活,甚至国课无输”;另一处说明大堰水灌溉大坝子田地的目的在于可以保  
风水,亦可以保全国课”。这里保全国课至少包含了两方面含义:一是洗脱族人与红灯教的干系,因为此前  
红灯教为吸引穷苦百姓加入而声称打富济贫”,可以不上粮,不纳捐二是促进农业生产,提高纳粮能  
,其次,维护族内治安的条规特别提到,将族内霸  
踞房屋私行盗窃者协送官府的目的在于庶良莠始有分别”,这与官府整顿保甲清查盗源和安定社会秩  
序的要求相一致第三,19则条规中,“禀官究治”、“连名呈禀”、“禀究”、“协送等表述共出现了11,说  
明刘氏家族对国家权威和通过官府解决族内问题的高度认可因此,新族规在国课治安和权威等多个方面  
都体现了刘氏家族的国家认同。  
;
新族规中有关家族权力机构和蒸尝会的内容,体现了家族权力集中化的特征瞿同祖曾指出,族长实际  
(),因此,订立族规就必须设立族长,不然无人确保  
族规的执行刘氏新族规第一条就是关于公举呈报族堰长经理人的内容,但并未说明具体人数,亦未载明  
第一届族堰长和经理人的名单不过,通过对照刘氏家谱可以看出,新族规的16位呈请人中,除有2人所  
属房派不明外,其他14人分属六个房派,其中长房发祥房5长房发龄房5,另外4人分属二房发宣房  
和发彰房三房发昌房和发扬房也就是说,此时刘氏家族内的权力主要集中在长房发祥房和发龄房手中,  
房派之间权力的集中化特征非常显著主要原因在于,此前不少族人陆续迁出刘家大院,各房派在此居住的  
人数差异较大,同时族内又缺少较有名望的士绅或精英,人数较多的房派自然容易获得掌控和管理家族事务  
张力四川义和团运动》,34。  
参见: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19食货篇·贡赋》,32aꢆb;王暨英修曾茂林等纂《(民国)金堂县续志3食  
·田赋》,1921年刻本,4b。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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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辉族规生成与社会变迁———以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族规碑刻为例的研究  
的权力另外,从有关蒸尝会的条规可以看出,同治年间,刘氏家族设立蒸尝会的做法就是大房和三房先各  
,然后将祖先留置的八亩水田移交给这四个会支配,即将原来全族共有  
尝产划分到四个不同账户”。然而,因为会产较少,新族规又称:“倘有买业或讼事,并培植老屋场风水田埂  
事务,停会出钱支用,无事祭祖做会。”这么看来,表面上看,蒸尝会设置的目的在于祭祖做会,但实际上会产  
收益的首要功能还是保障堰塘设施和族内治安因此,刘氏家族设置蒸尝会,与其说是建构家族的举措,不  
如说是长房三房分割和支配族内尝产的名目新族规有关蒸尝会的条款,实际上就是确认此次财产分割的  
合法性。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指出,明清时期,“合同约表面看来是通过相互合意订立的契约,实质上却往往带有有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刘氏家族在光绪三十一年订立  
的新族规,实质上就是人数较多的房派为维护和确认自身利益而制订的规范和准则70年来,刘氏家族需  
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是保障农业生产和维护族内治安,但因地方动乱的发生和族内问题的复杂形势,新族规  
有关两大问题解决的内容中表达了强烈的国家认同刘氏家族中掌握权力的房派,通过设立权力机构和支  
配尝产收益来保障族规的执行,而官府则批准和认可了他们的做法家族需要国家权威和行政力量来协助  
解决族内问题,国家则需要家法族规和族长权力来缓解治理压力因此,尽管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政  
,但像刘氏新族规一样,在清代中后期产生的大量经官府立案批准的  
家法族规,实际上是家族与国家为应对政治及社会危机而合谋的产物和象征。  
结语  
通过对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家族所订立的族规和首状的具体解析,可以了解族规的制订实际上与地理  
环境资源分配权力结构风俗习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族规需要凭借地方知识”  
来运作综合性族规实际上是一个较长时期家族演变和社会变迁的反映,其内容并非一次性的知识生产,  
而是在原有族规案例约定的基础上继承修改和新增而实现的层累性知识生产所以,综合性族规并非一  
张瞬时的静态照片”,而是一部历时的动态剧集”。综合性族规既蕴含着历史性,又具有现时性明了这一  
逻辑,或许可以为将来推进和深化族规研究带来启示:一是除了理解族规所蕴涵的儒家伦理国家法律的内  
容和思想外,更需要关注族规与地方社会情境和生活实践的作用与互动,阐明其时代性地方性和社会性;二  
是除了说明族规订立的机构程序和知识来源等内容,更要梳理和探究族规生成演变记录的过程和机制;  
三是不能仅仅就族规文本来谈族规,要将其与族谱契约合同诉讼档案地方志等多种文献相贯通来展开  
综合分析。  
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家族的发展历程和族规的订立,可看作这一时期成都平原地方社会变迁的一个缩  
清代前期,成都平原吸纳了大量移民,到嘉庆道光年间人口开始呈现爆炸式增长,人地矛盾逐渐加剧,社  
会风气发生转向,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自道光中期以来,刘氏家族遭遇到人稠地狭住房逼仄、  
堰塘水利设施维护不力治安问题严重等问题,遂希望通过订立系列族规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族规的内  
容和作用却显示出家族治理的悖论一方面,族规通过约束族人行为,以保障水利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族内治  
;另一方面,族规却将部分族人排挤出去,可能促使更多无业游民的产生,反过来又危害家族的安宁,同  
时给官府维护社会秩序带来更大挑战那些离开刘家大院的族人,除非给本地带来威胁,否则并不受该族规  
的约束造成这一悖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刘氏家族的组织力量较弱事实上,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的大部  
分家族都像刘氏家族一样,属于英国社会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Freedman)所称的规模小而未分化的家  
,家族共同财产的数量较少,无法有效建构起家族组织并形成强大的凝聚力约束力,不具备以共同财产  
据刘大清所藏龙泉驿洛带刘家大院刘氏宗亲春分祭祖祖传家训活动资料》(2016320)可知,“龙灯指的是舞龙灯活动。  
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的性质》,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  
1
40。  
郭亮家国关系:理解近代以来中国基层治理变迁的一个视角》,《学术月刊2021年第5,96ꢆ105。  
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163ꢆ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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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维系家族认同意识的物质条件同时,因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寻求生计的需要,很多族人游离于家族之  
,不受族规和族长的约束,这为成都平原的家族构建和社会治理带来更大挑战认识到这些特征,我们就  
容易理解,在清代成都平原乃至四川地区,移民后裔对社会组织的依赖远比宗族组织更为重要,乡间的保  
甲长客长团正学董等职役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基层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无业游民或弱势族人被  
家族排挤出去之后,他们更有可能加入哥老会等盟会组织,形成具有地方社会特色的权势结构因此,刘氏  
族规对从微观角度深入理解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的家族特征和地方社会的结构过程颇具启发价值。  
附识: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多次得到陈世松研究员的指教本文初稿曾在厦门大学第十三届民间历史  
文献论坛上报告,得到郑振满教授和江田祥教授的评议和启发本刊匿名评审专家精确指出了文章的不足  
之处,让我得以重新思考一些关键问题,提高了文章在逻辑和行文上的完整度谨在此一并致谢! 当然,文  
中之不足,概由笔者自负其责。  
GenerationofClanRulesandSocialChangesOntheInscriptionsofLiu  
ClanRulesinChengduintheMiddleandLateQingDynasty  
GuoGuanghui  
CollegeofHumanitiesandEducationꢀFoshanUniversityꢀFoshanꢀGuangdong528000ꢀChina  
AbstractInthelateQingDynastyꢀinfluencedbyfactorssuchaspopulationgrowthandsocialunrestꢀ  
therewasasurgeintheestablishmentoffamilylawsandclanrulesinthefolksocietyTheexistingstele  
ofLiuClanRulesꢀlocatedinBaoshengVillageꢀLuodaiTownꢀLongquanyiDistrictꢀChengduCityꢀpro-  
videsagoodillustrationforexploringtheprocessandprinciplesofclanruleformation Thestelerecords  
threetypesofclanrulesandonelitigationdocumentenactedbytheLiufamilyfromtheDaoGuangto  
GuangXureignsByanalyzingthecontentandgenerationlogicofeachclanruleandlitigationdocumentꢀ  
itcanbeobservedthatcomprehensiveclanrulesareꢀinfactꢀareflectionofthelong-termevolutionof  
familyandsocialchangesTheformationoftheircontentisnotaꢍone-timeꢎknowledgeproductionꢀbut  
theresultofcumulativeknowledgelayersThestudyofclanrulesrequiresinterpretationwithinthesocial  
contextandpracticallifeꢀemphasizingtheelucidationoftheirgenerationandevolutionprocessesꢀaswell  
astheirconnectionswithothertypesofliteratureMoreoverꢀthesteleofLiuClanRulesprovidesvaluable  
insightsfromamicroperspectiveforadeeperunderstandingofthecharacteristicsoffamilyandthestruc-  
turalprocessesoflocalsocietyintheChengduPlainduringthelateQingDynasty  
KeywordsclanruleformationꢏsocialchangesꢏthemiddleandlateQingDynastyꢏChengduPlainꢏsteleof  
Liuclanrules  
[责任编辑:凌兴珍]  
龚义龙社会整合视角下的清代巴蜀移民群体研究》,重庆出版社2011年版,138ꢆ140。  
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ꢆ1911)》,534。  
梁勇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清代巴县为例》,中华书局2014年版,340ꢆ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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